当前位置:首页>>详情页面 

谱写立法新篇——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盘点
2014年第1期 —— 本期焦点 作者:◆ 文/陈超

     2013年,是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完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助推“五个湖北”建设,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作出贡献。

 

科学绘制立法蓝图

    “紧紧围绕‘五个湖北’建设和全省工作大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立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515,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向省委常委会报告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划编制情况。为保证地方立法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着手编制五年立法工作规划,谋划今后五年的立法工作。省委常委会原则同意了五年立法工作规划,明确要求要“坚持有所立、有所不立,科学选择和确定我省地方立法项目,合理利用立法资源,加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护生态环境、创新社会管理、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领域的立法”。按照省委确定的立法重点,立法工作规划采取“立法规划项目+立法项目库”的模式,共安排立法规划项目52件,这些项目的立法条件比较成熟,五年内可提请审议;立法项目库项目95件,这些项目需进一步调研论证,在基础工作充分、条件成熟时,可以提请审议。64,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五年立法工作规划,省委予以转发。

    617日,全省立法工作会议在东湖梅岭礼堂召开,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议全面部署了我省今后一个时期的立法工作,对落实五年立法工作规划,提出了明确要求。李鸿忠指出,推进科学立法,首先要树立“五种立法理念”。一是树立“法是社会资源”的理念,科学选择、论证和确定立法项目,“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二是树立“法是公共产品”的理念,更加注重立法质量,实现立法由数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三是树立“法是发展环境”的理念,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科学发展。四是树立“立法是决策行为”的理念,坚持立法为公、立法为民,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五是树立“立法是系统工程”的理念,用系统论的观点、统筹兼顾的方法,把立法前计划论证、立法中审议决策与立法后评估监督等环节有机结合起来,保证立法质量,增强立法实效。针对今后一个时期的立法工作,他强调,要完善“五位一体”立法工作体制,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发挥党委在立法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发挥人民群众在立法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支持政府依法行使提案权,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基础和支撑作用;汇集社会智力资源,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工作中的智囊作用。

 

始终不渝突出立法质量

  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注重提高立法质量。“把提高立法质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务实管用,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和可执行性,务求实施、实用、实效。”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耕地质量直接关系农业产业结构、耕地产出能力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给农业留下更多的良田。“耕地数量要划红线,质量也应划红线”。为了有效解决目前我省部分耕地养分失衡、基础地力下降、基础设施损毁严重、土壤污染等突出问题,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重点在理顺工作体制、强化政府责任、加强耕地养护等方面作了规定。针对我省耕地占补平衡过程中重数量、轻质量“占优补劣”的现象,条例确立了地力评定制度,占补平衡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农业主管部门开展耕地地力评定,耕地地力达不到标准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湖北易旱易涝,特别近年来受气象性、资源性、工程性、水质性和发展性缺水的影响,旱涝急转、旱涝并存已成常态,连续4年发生跨年跨季大规模旱情,抗旱形势呈现出干旱频次增加、干旱范围扩展、干旱危害加重的紧迫形势。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湖北省抗旱条例》,采取不设章节体例,在明确政府职责、抗旱经费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应急水量调度、完善抗旱服务组织、旱情监测预警、抗旱电费补贴、探索旱灾保险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

  集体合同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针对当前我省集体合同制度推行难和形式化,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不敢谈、不会谈,小微企业集体合同覆盖率不高等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对2002年制定的《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条例兼顾各方利益,着眼于职工劳动权益的维护和企业的长远发展,明确了政府在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扩大和细化了集体合同的内容,规范了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和集体协商的程序,强化了集体合同的履约监督机制。

  “闯红灯”、酒驾醉驾、机动车“套牌”、非机动车挤占机动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诱发交通事故,危害交通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省人大常委会采取修改决定的形式对我省道交法实施办法作了部分修改,从严治理交通乱象。修改决定重点对驾驶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进入城市快速路”、“在机动车之间穿行”等八种多发的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同时,对酒驾醉驾、机动车“套牌”等,修改决定明确按照道交法罚款上限处罚,并将“闯红灯”的罚款幅度从100元提高到200元。

 

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重要法规案实行‘两审三通过’、开展立法中评估、完善立法选项机制、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法规案、建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827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意见》提出了改进立法工作的新措施。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继2004年、2008年之后第三次出台有关立法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全省立法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具体举措,也是省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具体整改措施。《意见》结合地方立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进一步提升科学立法理念,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推进立法精细化、规范化等,从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到具体工作方法都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的具体意见。

  我省水资源丰富,有着“千湖之省”美誉,又是三峡工程库区和南水北调水源地,保护好水环境关系重大、意义深远。7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时指出,要把生态文明放在突出地位,着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取得新成效,真正做到生态立省。当前我省部分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污染较重,已成为制约生态湖北建设的突出问题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按照《意见》有关进一步发挥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能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省委同意,将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这既是一个立法过程,也是一个法制宣传过程,有利于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地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提高全社会水环境保护意识,形成珍爱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的强大合力。

     5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这是省人大常委会首次采取“两审三通过”的方式通过法规案。3月底,常委会会议条例草案二审,组成人员提出很多重要意见。考虑到此次会期安排较紧,为充分吸纳审议意见,确保立法质量,主任会议决定对该条例草案实行“两审三通过”。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对组成人员的意见作了认真吸收,提出建议表决稿,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直接交付表决。实践证明,采取“两审三通过”,更有利于充分研究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保证立法质量。此外,在常委会会议二审后、第三次会议表决前,可以增加立法中评估环节,邀请专家学者、管理相对人对法规条文的科学性、制度设计的廉洁性、立法的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避免出现立法决策失误和瑕疵。

    116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湖北日报》、《楚天都市报》及荆楚网、省人大网发布关于“公推公选”2014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公告和调查问卷,提出初选的25件立法计划建议项目,交由群众投票,引起社会热烈反响,25万网民参与网络投票,近1000人通过信函参与投票。“湖北首开‘公推公选’立法项目先河。”各大媒体争相报道。根据“公推公选”情况,初步提出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等15件立法计划建议项目。据介绍,选择和确定立法项目,是立法工作的首要环节。2014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新增了“公推公选、论证评估、民主票选”三个环节。“公推公选”后,还将组织相关机构和专家学者,对计划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开展询问和论证评估。修改后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征求意见,最后形成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期刊阅览 | 网上投稿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楚天主人杂志社     鄂ICP备13016411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