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3年前,我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虽然双方已经明确我的月工资为10000元,但若据实写上,我则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收入自然会随之减少,不如只写4000元/月,其余6000元则以差旅补贴、福利待遇等方式补齐。我在对公司的“好心提醒”表示感谢的同时,毫不犹豫地照办了。此后,公司也确实以此方式向我发放报酬。近日,因劳动合同到期而公司不同意续订,我遂要求公司按10000元/月,支付3个月的工资作为离职的经济补偿金。可公司却只愿意4000元/月支付,理由是对工资标准合同中已有记载,只能按合同执行。请问:在我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是否只能按4000元/月计算?
读者:吴慧婷
吴慧婷读者:
鉴于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也就只能按4000元/月计算,即“自咽苦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续订劳动合同,其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月工资”的多少,一般只能以书面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为依据。若是一方主张口头约定的工资更高或者更低,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同样表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结合本案,正因为你主张10000元/月的工资远远高于公司提供的书面劳动合同,而该书面劳动合同并非伪造,也就意味着你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以推翻公司所提供的书面劳动合同。鉴于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且从公司的差旅补贴、福利待遇等账目很难证明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因而你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