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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若干关系
2014年第1期 —— 本期焦点 作者:◆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李春明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人大代表职务是一项政治职务、法律职务、工作职务,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必须把握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集体行使职权、不直接处理问题等原则,正确处理好六种关系,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

 

  一、处理好会议期间工作与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

  二者关系相辅相成。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其中,会议期间的工作是执行代表职务的核心和关键,是依法履行职权的最重要的过程和最主要的方式。闭会期间的活动,则是会议期间工作的延续和基础,是代表职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都是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努力做好会议期间的工作。通过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代表才得以充分履行其享有的各项职责,充当好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言人。应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的履职意识和能力,优化人大代表的组成结构,扩大人大代表的知情知政权,切实保障和积极支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审议权、选举权、询问权、罢免权、表决权等职权。健全和完善人大的选举制度和会议制度,改进和创新人大代表行使职权的程序和方式,充分利用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个平台和载体,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

  高度重视闭会期间的活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代表职务的一部分,要优化和创新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履职活动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代表活动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推动代表履职和活动的常态化,规范和保障其行使各项职权。

 

  二、处理好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关系

  代表依法由选举产生,并经审查确认代表资格之后,在整个任期之内,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权利主要有:审议和表决的权利,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选举的权利,提出罢免案的权利,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利,言论和表决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提议组织和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权,视察权,列席有关会议权等。对于代表的义务,法律没有系统的规定,根据代表法有关条款中的规定和代表工作的实际,概括起来,代表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是: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这既是代表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代表最主要的一项义务。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积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动工作。

  正确理解权利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整体,一定的权利大都相对应于一定的义务。人大代表的权利是法定的,行使权利是一种法律行为。人大代表的权利并非是不受限制的,它要求人大代表在行使和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人大代表应当强化代表的权利意识、义务意识,依法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

  善于行使代表权利。人大代表行使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人大代表行使权利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的过程,是代表选民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权力。代表要积极行使代表权利。不行使或不积极行使,就会辜负选民对人大代表的信任。依法行使权利,要遵循法定内容和法律程序,个人的权利绝不可代替集体权力。要加强学习,懂法律,熟悉法律,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和理论政策水平。

  依法履行代表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代表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种权利与义务都是法定的,既不是个人赋予也不能被任何个人剥夺;这种权利与义务也是不能割裂的,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也不能不讲权利只讲义务。法律赋予代表比一般公民更多、更大的权利,代表也必然要承担更多的、更大的义务。

 

  三、处理好集体行使职权与个人行为的关系

  坚持集体行使职权。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权力集体,人民代表大会的投票选举,通过各项决议、决定和法律,最终成为国家意志,必须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人大代表是人大的组织细胞,人大代表个人并不能直接代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也不能直接处理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但代表通过享有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提出的个人意见只要被其他代表所接受或同意,以法定多数通过时,便会产生质的飞跃,形成具有强制力的决议、决定,从而被社会共同遵守和执行。因此,要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特有的特性,也是人大代表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的一条根本原则。

  坚持不直接处理问题。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履行代表职责的工作方式是依照程序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人大代表权利的行使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询问、质询、罢免和建议等形式来实现的,而不能直接去处理行政事务和具体问题。这是代表工作区别于行政工作的根本标志,人大代表在履职过程中要注意认真把握,在开展调查、视察、执法检查等项工作中,如果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有看法,应当行使代表的建议权,而不能直接插手对方的行政管理或司法工作。

  注意发挥代表的能动性。人大代表都是兼职代表,没有个人助手,个人开展活动确有困难,因此提倡以集体活动为主。但提倡集体活动为主,并不是否定代表个人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主动地走访选民、搞调查研究。要发挥人大代表的能动性,鼓励代表以各种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发挥代表作用。

 

    四、处理好代表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人大代表必须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大代表是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举产生进入人民代表大会的光荣使者。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集体行使职权,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因此,代表法在第二条第三款中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人大代表要广泛听取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意见。人大代表由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对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工作情况、选民要求比较熟悉,因此代表法又从实际出发,在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同时,人大代表不仅仅是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代言人,更要以大局和人民整体利益作为执行代表职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代表法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代表利益问题。

 

  五、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岗位职务的关系

  兼顾两方面职责。在我国,人大代表职务实行的是兼职制。人大代表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结合日常生活和工作实际,充分尽到人大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的作用,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也是我国人大代表与西方议会的专职议员的根本不同点。坚持和实行人大代表的不脱产原则,有利于人大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保持经常的密切的联系,可以随时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人民群众的呼声。便于人大代表结合本职工作发挥作用,注重工作实效,更有利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而可以有效地防止西方议会制度下大量“职业政客”的出现,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事实上,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工作、生活在基层,实行代表的兼任制更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既要代表人民参加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又要在各自的工作单位发挥模范作用。

  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根据代表法第五条的规定,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代表要具有主人翁责任感,不能借口工作忙而贻误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代表所在的单位要保障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物质待遇等。

  严格区分代表职务与岗位职务。代表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代表可以利用各种现代化的通讯方式如网络等主动开展活动,但是不能把它当做宣传个人或者企业的工具。


    六、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接受人民监督的关系

  代表职务依法民主选举产生。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依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的,其地位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如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产生;另一种是间接选举产生,即上一级的人大代表是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如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遵循普遍、平等、差额、无记名投票、直接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进行。代表的依法选举产生,既表明了人大代表的地位、职权是法定的,也表明了人大代表职务的权威性。人大代表一旦依法选举产生,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撤换或改变。

人大代表要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人大代表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特点,也是一大政治优势。代表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其地位、权力是由人民授予的,当然要受人民的监督。人大代表要自觉以各种方式,加强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联系,听取和反映其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如果代表不称职或者不能代表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可以对其按法律程序进行罢免。代表应采取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接受评议等,保证人大代表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在人民的监督下执行好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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