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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建设实践中 发展繁荣中国法理学
2018年第12期 —— 调查研究 作者:文/朱景文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聚焦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作出了突出学术贡献。在取得成绩的基础上,中国法理学要继续扎根中国土壤,从中国的法治实践中源源不断地获得法理学发展繁荣的动力,积极探索在我国现实国情下如何使公权力更好地服务人民、如何加强人权保障、如何保证社会秩序与安全等一系列法治问题。中国法理学要努力增加法理学研究中的中国元素,展现法理学一般原理在中国法治实践中运用的特色,加强规范研究,进一步提升中国法理学的学术话语权和影响力。
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对一个国家法治的构建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支撑作用。在我国,改革开放让法理学研究迎来了春天。40年来,伴随着依法治国进程不断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断完善和发展。法理学研究者聚焦法治中国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积极吸收古今中外法理学知识和理论资源,推动中国法理学研究不断开拓创新,取得丰硕成果,展现出鲜明中国特色。
回应现实需要研究重大问题 不同于部门法学的理论研究,法理学的研究范围比较广泛。诸如法治与人治、法治与政治、法治与德治、权利与义务等法治文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都在法理学的研究视野之中。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深刻影响我们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认识与实践,而且攸关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能否得到实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界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在一些方面达成了共识。 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国方式的优劣,既是古希腊哲学家探讨的对象,也是我国古代法家和儒家争论的问题,更是推动法理学诞生和发展的基本学术命题。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中,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自己的思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从那时起,中国法理学展开了法治与人治的比较研究,丰富了我们对法治的科学认识,为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学理基础。我们认识到,法治的要义在于规则之治,在于“讲规矩”,只有将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核心内容,才能保证社会治理的规范性、科学性、稳定性。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提出之后,对法治与人治关系的思考仍然具有重要意义。比如,怎样使法治适应改革的需要,如何将改革纳入法治轨道,如何把遵守规则和探索新路结合起来,这些都是中国法理学面临的既有理论价值又有实践意义的重大问题。 法治与政治。这两者的关系历来是法理学争论的核心问题。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法不过是把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关系以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法治本质上是一种规则化的治理方式,其特征就在于按规则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在法治框架内分配权力、调节社会关系,而不是推开法律,在法律之外另搞一套。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一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另一方面强调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可见,正确理解和协调法治与政治的关系,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中国法理学研究必须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才能对这一问题形成科学认识。 法治与德治。如何认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常常成为划分不同法理学流派的标志。西方法理学中的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法学派也于此分际。中国历史上不同时期,都存在过法治与德治之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实践的展开,中国法理学也围绕两者关系进行了研究。我们认识到,法治是国家有组织、有秩序、有规则的治理活动。但彰显法治作用并不意味着削弱德治作用,二者之间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法律规范必须有道德基础,这关系到法律规范能否深入社会生活土壤并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如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法治建设,让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仍然是摆在中国法理学面前的重要课题。 权利与义务。改革开放以来,围绕这一对法理学基本范畴,中国法理学进行了深入探讨。权利本位、义务重心、权利义务一致等不同学术观点相互交锋,从中也可以看出法理学者尝试从不同角度努力提升对改革开放历史进程的理论解释力。比如,主张权利本位的学者就提出,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与法律的转型是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提高是个不争的事实,但法律转型的历史逻辑是否可以作出这样简约的归纳,则仍有不少疑问。不过这一争论也激发了法理学者更为强烈的现实意识,让大家更加自觉地将法理学研究与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紧密联系起来。
立足法治实践作出理论贡献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法理学为解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贡献着自己的学术智慧。不过也应看到,一些法理学者仍习惯于用西方法理学学术话语解释、研究中国的法治问题。由于对西方法理学及其赖以产生的社会历史现实了解程度有限,一些人想当然地以为中国的法治进程可以是西方模式的翻版,甚至用一些空洞理论衡量我国法治发展现状,抛出某些完全脱离实际、无视法治建设规律的观点,得出全面西化的错误结论。这种研究倾向应当加以克服。中国法理学必须扎根中国土壤,立足中国法治实践,运用符合中国自身实际、更有现实解释力和理论指引力的学术话语来回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所面临的独特问题。这是中国法理学责无旁贷的使命。 我们需要立足中国实践来认识法治这个概念的复杂性。西方法理学的法治理论深深打上了西方社会历史发展的烙印。西方法理学的法治理论强调不同政治力量之间、不同国家机构之间的分权和制衡,认为只有建立这种制衡机制才能实现法治。这是从西方国家历史发展和法治实践中产生的理论逻辑。我国的历史与西方国家有很大不同,四分五裂、封建割据、上下相争被认为是乱世之相,大一统的观念深入人心,国家统一是主流文化观念。在这样的历史文化中,我们中国人产生了自己对法治的理解。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是当代中国的国情。中国法理学应当既把握法治概念的普遍性,又把握法治概念的特殊性,独立进行思考研究,为服务我国法治实践作出自己的学术贡献。 实际上,中国法理学对法治的相关范畴,已经有了自己的一些阐释。学者们提出,法治范畴的普遍性并不是指制度的普适性,不是指一种制度或规则对所有国家都适用;而是问题的普遍性,即法治要能解决现实问题。比如,如何控制权力滥用,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各国普遍要解决的问题。但各国控制权力的方式不同,并没有标准模式。西方多党制、分权制衡的制度设计在西方国家曾发挥了一定功效,但有的发展中国家照搬这些制度后,反而运行不良,甚至给某些权力滥用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损害了国家治理能力。我国则用自己的方式,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使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在一个与西方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根本不同的环境里,中国法理学要回答好如何限制权力滥用、如何使公权力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如何保障人权、如何保证社会秩序与安全等一系列法治问题,才能作出具有时代价值和世界意义的学术贡献。
展现中国特色构建学术话语 从论文、著作的引用率看,中国法理学在国际法理学界的声音还比较小,处于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境地,中国法理学的学术影响力和我国的国际地位远不相称。这与我们的学术传播不足、传播渠道不畅有关,但传播能力建设并不能直接实现学术研究水平提升。构建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为国际学界所接受的中国法理学学术话语体系,是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中国法理学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提升学术话语权,中国法理学者应学会提炼中国特色,不断增加话语体系里的中国元素。任何一个国家的法理学都有自己国家的特色,都是对自己国家法治实践经验的理论升华。各国法理学中当然有共通的部分,即法的一般原理,如法律规范的形式要素和逻辑规则等,上述法治与人治、政治、德治的关系等也是世界各国法理学所共有的问题。但形式之外,各国法理学的实质内容无不打上各个国家制度和文化的烙印。法理学的任务是在不同经济、社会、文化和历史背景中发现法理学的一般原理,找到法理学一般原理在不同国家的不同表现。揭示法理学一般原理在我国法治实践中的运用,是构建并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中国法理学的关键。 在研究方法上,还需要着力加强规范研究。当前,中国法理学比较擅长法律问题的价值研究和社会研究,而规范研究不足。其原因或许有二:一是因为在中国传统文化里,法律思想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类政治思想的一部分,它们是一个整体,没有彻底分离;二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不是就法律研究法律,而是把法律放在社会和阶级的整个结构中去观察分析。这两方面是中国法理学研究的优点,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加强规范研究。如果缺乏充分深入的规范研究,用其他话语代替法律话语,就会造成法理学学术话语体系不独立、不健全。如何把相关经济、政治、社会问题法律化,通过法律方式加以解决,运用规范方法进行研究,这既是建设法治中国需要掌握的重要本领,也是构建中国法理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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