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资格审查。代表资格是指具有相应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条件和身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当选后是否具有代表资格,必须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乡级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报县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确认,并予以公告。经公告以后的人大代表,才能以代表身份从事代表工作和活动。代表资格审查内容有: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代表候选人名额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是否都列入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人数是否符合法定人数;当选代表的年龄、国籍等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得票是否符合法定票数;投票选举是否符合选举法的其他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同时当选的两地代表,按照选举法关于代表辞职的规定,由代表本人提出辞去其中一个代表职务。如果代表拒不辞职的,可以按选举法的规定,由原选区启动罢免程序,对代表予以罢免。
人大工作基本程序。(1)由具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提案主体资格的国家机关或人员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的议案。(2)议案经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主任)会议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3)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由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议案进行审议,分析论证议案是否具有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发表各自意见。对正确的有价值的意见,要予以采纳,对议案进行相应的修改。(4)议案经过审议修改完善后,交付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即由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议案进行赞成、反对或弃权的表态,赞成票过半数为通过。(5)将通过的决议、决定或法律、法规以最有权威的国家机关的名义,在固定的国家公开出版物上发布。
(楚仁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