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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湖泊 助力荆楚绿色发展 ——改革开放40年湖北湖泊保护工作回顾
2018年第12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文/华平 孟梦 图/本刊资料

改革开放40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湖北湖泊保护工作坚持蹄急步稳,克难前行,为实施长江大保护战略,打造湖北生态发展优势助力添劲,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湖泊保护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湖泊生态环境不断改善,湖泊资源可持续利用能力不断增强,较好地遏制了湖泊面积萎缩、数量减少的问题,主要湖泊污染排放总量、富营养化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水功能区划达标率70%以上,具有饮用水源功能和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许多指标和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顶层设计 着力构建“六大体系”

省委、省政府将湖泊保护纳入全省“一元多层次”发展战略,职能部门据此确立了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为抓手,以工程建设和依法管理为基础,以湖泊保护和防洪保安为重点,着力构建湖泊保护“六大体系”。

——构建科学的规划体系。编制完成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印发了《湖北省湖泊保护总体规划》;启动《退垸(田、渔)还湖总体规划》《一湖一策》编制工作;完成了1830平方公里以上湖泊的水利综合治理规划;督导各市、县推进湖泊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编制,为湖泊保护与治理提供了科学依据。

——构建严格的责任体系。按照《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规定的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向全省公布了755个湖泊的湖长和湖段长;报省政府批准并印发了《湖泊保护行政首长年度目标考核办法(试行)》,每年坚持开展目标责任考核,发布《湖泊保护与管理白皮书》,向全社会公告湖泊保护责任落实情况。

——构建完备的工程体系。通过多年建设,平原湖区沟、渠、闸、站工程体系基本建立,除少数区域外,排涝能力基本达到十年一遇标准。与此同时,还结合2016年“98+”汛情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积极争取将52个易涝地区排涝能力建设项目纳入国家水利部、发改委、财政部《加快灾后薄弱环节建设实施方案》,总投资额55亿元。

——构建规范的管理体系。完善湖泊工程调度规程和各种防汛预案;划定湖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推进湖泊勘界立桩和划界确权,勘界立桩39800处,推动湖泊保护和湖泊工程维护、管理的规范化。

——构建健全的法治体系。细化《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印发了《关于加强湖泊保护与管理的实施意见》,建立了湖泊监测与巡查月报制度,省直五部门联合执法制度、湖泊保护志愿者服务制度。同时,加强湖泊保护巡查监管,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5年来,共开展巡查1.36万人次,查处涉湖违法案件143件。构建高效的监控预警体系。建立了湖泊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印发了《湖泊及涉湖闸站信息化指导意见》,初步实现监控预警、防汛调度、运行管理信息化。

 

突出重点 全力夯实“六大基础”

为维护湖泊健康生命,我省坚持规划先行,开展湖泊普查和大力强化勘查监测,夯实湖泊保护管理基础工作。一是完成“一湖一勘”。对全省湖泊进行现场勘测,摸清了湖北现有湖泊755个,水面面积2706平方公里,相应容积53亿立方米,有效调蓄容积约30亿立方米,形成了《湖北省湖泊资源环境调查与保护利用研究报告》《湖北省湖泊集》《湖北省湖泊图集》等系列成果,并以省政府名义公布755个湖泊的保护名录。二是编纂“一湖一志”。组织编纂并出版了共500万字的《湖北省湖泊志》(上、中、下册)。三是完成“一湖一档”。逐湖开展湖泊重要信息建档工作,将湖泊名称、位置、面积、水质、水量及湖泊保护与治理等主要内容录入湖泊档案,并纳入到省档案馆永久性档案信息管理序列。四是编制“一湖一规”。根据分级管理权限,组织完成省五大湖泊保护规划编制,督导市、县完成了543个湖泊的详细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五是落实“一湖一责”。从2014年起,对列入湖泊保护名录的755个湖泊全部明确了湖(段)长,并进行了备案公示,明确了每个湖(段)长的职责。六是建设“一湖一景”。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思想,坚持推动湖泊水域岸线保护、湖泊水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污染水环境防治。综合运用截污治污、江湖连通、河湖清淤、湖水置换等措施,推动各地开展东(湖)沙(湖)连通、鲩子湖、黄石磁湖等湖泊水生态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武汉东湖、鲩子湖,黄石磁湖等湖泊通过水生态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后成为老百姓休闲景点;武汉金银湖、黄冈遗爱湖、荆门莫愁湖等一批湖泊建成水利风景区或湿地公园,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成为水生态文明建设的亮点。

 

创新体制机制 努力强化“六条措施”

坚持党政主导。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湖泊保护大会,省政府成立了以省长为组长的湖泊保护与管理领导小组。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5次专题听取湖泊保护有关工作汇报。

强化能力建设。组建湖北省湖泊局,成立湖北省湖泊保护中心、湖北省湖泊保护协会、湖北省湖泊保护志愿服务总队等湖泊保护机构和组织,全省有8个涉湖市相继成立了湖泊局,为湖泊保护提供组织保障。

推进部门联动。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13个涉湖相关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23次联络员会议,就湖泊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并协同推进湖泊综合治理执法、信息共享等有关工作。

落实责任主体。省、市、县层层签订了湖泊保护责任书,下达了年度目标,明确了湖泊保护行政首长年度责任和年度目标,报请省委组织部明确“将湖泊保护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强化日常监管。在全国率先建成湖泊保护卫星遥感监控系统,自20154月以来,按照“一月一普查,两月一详查”的要求,共监测到185处疑似违法点,涉及130个湖泊,经现场核查确定29起涉湖违法行为并及时移交查处,编发《湖泊监测与巡查月报》共41期,向社会公布湖泊数量、水域面积变化和违法处理结果,为领导决策和相关部门开展湖泊保护工作提供依据。

营造舆论氛围。组织开展大型系列报道“千湖新记”、“湖北十大最美湖泊”评选、“湖北最美湖泊”征文和摄影作品征集、“爱我千湖”志愿者服务活动,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还利用多种载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条例》的宣传,营造爱湖、亲湖、护湖、养湖、美湖的社会舆论氛围,实现社会共同参与保护湖泊的良好局面。

湖泊是极其宝贵的生态资源。“千湖之省”的湖北,湖泊保护,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当前,我省湖泊治理保护仍处在关键时期,各相关部门将继续努力,克难奋进,在全面实现保水质、保面积、保功能等基本目标的基础上,重点完善监测系统,推进网格化管理,加快水系连通,明确生态定位,促进水体循环,在科学利用的过程中实现可持续保护,让碧波荡漾的湖泊成为维护良好生态系统的重要纽带,让绿树成荫的湖岸成为人民群众触手可及的“诗和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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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泊保护大事记

2003919,省水利厅向省人民政府提交 《关于〈湖北省湖泊管理暂行条例(草案)〉立法情况的报告》,申请加快立法进程。

2010426,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度立法计划》,将《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列为年度预备项目。

20125月,《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101日起施行。

201210月,省人民政府出台《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湖泊保护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212月,省人民政府公布全省第一批湖泊保护名录,名录包括洪湖、梁子湖等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和1平方公里以下的城中湖泊308个。

20136月,省人民政府成立湖北省湖泊保护与管理领导小组。

20145月,省湖泊保护协会成立。

2015年,湖北湖泊保护责任体系初步建立。省人民政府公示755个湖泊的“湖(段)长”名单,印发《湖北省湖泊保护行政首长年度目标考核办法(试行)》《2015年各涉湖市湖泊保护行政首长年度目标》。

2016年,我省支持新建12处大型泵站,增强梁子湖、斧头湖、童家湖、四湖、武湖等湖泊外排入江能力。

2017年,省委、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实施意见》,提出全面建成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制体系,覆盖到全省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1232条河流和列入省政府保护名录的755个湖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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