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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情守望碧水蓝天净土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助力生态环境保护与绿色发展纪实
2018年第12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文/爱萍 钟源 颜军 图/益民
今年夏秋交替时节,大武汉连日来碧空如洗,白云朵朵,一幅幅“武汉蓝”的美景在许多武汉市民的朋友圈刷了屏。 “2013年至2017年,武汉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从160天增加到255天,PM10年均浓度下降31.5%,PM2.5年均浓度下降44.7%……”其时,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会议室窗外蓝天白云,武汉市政府相关负责人汇报说。今年7月初在武汉东湖片区,全国首条最长深层污水传输隧道开始全面施工。这项“超级工程”建成后,东湖核心区周边的污水将坐上这条“特种地铁”进入北湖污水处理厂,使东湖污水实现“零排入”。据悉,今年武汉市共有446个治水项目同步推进,其中一半以上是瞄准长江水生态修复的重点湖泊水环境治理工程。 这只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治的力量保卫碧水蓝天的一个缩影。“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把握好发展与保护的辩证关系,紧紧围绕党中央、全国人大和省委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紧扣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依法履职,为推进美丽湖北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作出了人大贡献。
用最严格的法规制度引领绿色发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湖北是生态大省、千湖之省,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和三峡工程库坝区所在地,是长江干线流经里程超过1000公里的唯一省份,是长江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国家重要的生态屏障,生态安全地位特殊,生态文明建设责任重大。2013年7月、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湖北,要求湖北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探索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子,着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取得新成效。 我们将镜头定格在2016年2月1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获高票通过,会场霎时响起一片热烈的掌声。条例是继2014年出台《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我省继续加强生态领域立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表决的又一部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四次审议,省人大会议又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这是我省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审议时间最长的一部法规。”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负责人说。 全面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先行先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有助于立良法促善治。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生态领域立法作为立法工作优先项,先后制定生态法规21件,批准市州生态法规23件,生态领域立法呈现步伐加快、分量加重态势,基本形成了水、土壤、大气“三位一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为荆楚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 先行立法守护碧水净土。实行最严治水,2014年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制定《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是我省首次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立法事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条例确立管理体制,厘清政府部门职责,克服“九龙治水”、多头管理等缺陷,该条例被称为湖北“史上最严格的治水法规”。实现净土立法“破冰”,制定的《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重点围绕农用地和建筑用地环境保护,建立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和风险管控机制,明确土壤污染防治控制、修复措施,为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提供湖北实验。 统筹立法维护生态系统。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系统工程思维抓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多部生态法规,湖泊保护条例结束了“千湖之省”湖泊保护无法可依的历史,一系列生态环保法规的出台,维护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稳定。今年11月对《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修订,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配套立法保护生态优势。促推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完善《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办法(试行)》《湖北省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试行)》等配套实施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市州聚焦生态立法。武汉市出台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是全国首部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地方法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等地就酉水河保护进行联合立法,是全国首次以协作立法的方式促进跨省级区域河流保护工作。襄阳市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十堰市山体保护条例、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等,均针对当地重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作出法规制度设计。 与此同时,聚焦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主线,及时调整五年立法规划,将湖北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列入2018 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重大立法的组织领导,成立重大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立法推进会,建立“立法直通车”,加强立法工作统筹和推进,确保如期审议通过。力争2020年基本形成相关法律相配套、具有湖北特色、较为完备的湖北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抓紧开展生态环保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修改或废止。指导、统筹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好生态环保立法工作。同时,督促省政府及有关方面加快制定、修改与生态环保法律法规配套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最硬的制度长出最硬的“牙齿”捍卫美丽湖北 “正在建设的武汉地铁8号线二期中南医院站,全长620多米,在它不足1米开外,就是武大医学部的学生宿舍和居民楼,施工方中铁一局项目部投资400多万元购进降噪设施,优化施工除尘等方案,将施工影响降到最低。”这是今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环保执法检查组现场见证的一幕。曾几何时,该地铁工地噪声扰民,屡被投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保证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人大监督是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也是重要职责,这种监督在国家的监督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最具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只有用好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敢于动真碰硬,扭住突出问题一抓到底,才能确保法律有效实施,才能确保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把生态环境保护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作为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用好用足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和专题询问等监督手段,打造湖北人大监督的“ 铁齿铜牙”,啃下生态环境保护这块“硬骨头”,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强化生态环保人大监督。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实施、环境治理、矿产资源保护等方面工作报告10个,连续两年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年度环境状况和环保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栗战书委员长指出,人大执法检查就是“法律巡视”,是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保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一把“利剑”。执法检查是人大进行有效监督的“杀手锏”,是法律赋予人大的“尚方宝剑”,理应用好这把“利剑”。省人大常委会相继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再生能源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联动开展湖泊保护、水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督促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限期办理整改清单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中央环保督查问题清单和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开展专项督查。创新人大监督工作方式,采取暗访+纪录片、电视问效、第三方评估、大数据网络平台等方式,对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工作“把脉问诊”,增强人大工作实效。今年,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开展跟踪监督。 深化“湖北环保世纪行”活动。以“保障饮水安全、建设绿色汉江”“保护农村环境、共建绿色家园”“保护荆楚之水、感恩生命之源”“防治大气污染、守望荆楚蓝天”为主题,连续开展“湖北环保世纪行”活动,把人大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发现、曝光并整改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打造环保监督常态化工作平台。2017年“湖北环保世纪行”聚焦96个实际问题,组织6个执法检查组、8个督导组,对全省17个市州开展全覆盖全方位督导检查,督促取缔长江干线非法码头367个,整改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问题62处,拆除围网养殖118万亩,有力推动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和配套政策措施落实。 与此同时,还着重督促推动生态环境执法与监督,先后听取和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生态环境案件审判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效果。近年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着力加强环保领域公益诉讼工作,摸排公益诉讼线索857 件,启动诉前程序509 件,向法院提起诉讼37 件。设立环保法庭,全省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案件6487 件,审结6067 件,生效判决犯罪3247 人。在黄石、宜昌、潜江等城市设立环保警察,在全国率先设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流湖泊警长”,强化对破坏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 六大专项整治,向“共抓大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化工污染、非法码头非法采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入河排污口、岸线保护“亮剑”。九大行动,推动森林生态修复、湖泊湿地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业污染防治和产业园区绿色改造、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农业和农村污染治理、江河湖库水质提升、重金属及磷污染治理、水上污染综合治理。一回回约谈,一张张罚单,一次次行动,荆楚大地展现出决胜治污之战的信心和决心,彰显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庄重与威严。雷霆万钧中,人们欣喜地看到,污染在逐步消除,生态在不断修复。
推动科学发展的湖北创新实践 2017年1月21日上午9时18分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全体会议上,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蒋超良宣布,《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获高票通过,这是荆楚人民共同真实心声。该《决定》是2015年省人大作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之后,提请省人大会议审议表决的又一部加强生态领域的法规性决定。“保护长江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决定》通过时,家住长江边的省人大代表、黄冈市黄州区赤壁街道办事处建新社区党委书记张楚华在会场竖起大拇指。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人大作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必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连续就人民群众关心的生态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凝聚荆楚人民参与生态共治智慧和力量,保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在湖北有效实施。 通过决定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省委要求,今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作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的决定。该决定聚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号召全省上下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坚持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系统治理,坚决打好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着力做好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三篇文章,确保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全面推动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 通过决定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以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工作导向,在长江经济带地区率先作出决定,要求通过强化生态法治保障、规划引领保障,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市场机制作用,构建生态保护共治格局等,实现保护和科学利用长江水资源、严格预防和治理水污染、加强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强化生态保护和修复、促进岸线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利用、促进绿色低碳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六大任务。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作出推进绿色发展的决定,推动全省上下营造绿色山川、发展绿色经济、建设绿色城镇、推进绿色消费、树立绿色新风。 通过决定推动蓝天保护。为有效防止秸秆露天焚烧造成的空气污染,充分发挥湖北农作物秸秆资源丰富优势,省人大作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提出全省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目标,要求源头防控、以禁促用,综合施策、以用促禁;明确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评价机制。根据法律授权,2017年省人大常委会首次作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及项目数的决定,法治和经济手段并用,共促蓝天保护。
相关链接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生态立法大事记
近年来,围绕省委“生态立省”战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放在突出位置,先后制定湖泊保护、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21件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包括出台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等决定,持续推进生态环保制度建设。
2012年5月30日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湖北是“千湖之省”。《条例》极具湖北特色,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是省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具体体现。《条例》规定了保面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的保护目标,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禁止在湖泊水域围网、围栏养殖,投肥养殖,养殖珍珠;这些创新性的规定为我省湖泊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4年1月22日 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条例》被称为“最严治水法典”,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条例》坚持严防严治,规定了严格的政府责任、严格的环境标准、严格的防治措施和严格的法律责任。这是省人民代表大会首次就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特别重大事项行使立法权,最大限度动员全社会增强水环境保护意识。
2014年3月27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发展的决定》 绿色发展关乎经济社会发展的正确取向,关系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决定》提出树立“绿色决定生死”的理念,增强绿色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既打攻坚战,也打持久战,营造绿色山川,发展绿色经济,建设绿色城镇,推行绿色消费,树立绿色新风,完善和强化保障措施,坚定不移地走绿色发展的创新之路。
2015年2月1日 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 《决定》提出全省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目标,要求源头防控、以禁促用,综合施策、以用促禁;明确了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评价机制。引起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300多家国内外媒体深入报道,形成全省上下禁烧秸秆的强大气场。
2016年2月1日 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条例》强化政府责任,明晰部门职责,理顺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和风险管控机制,明确土壤污染控制、修复措施。这是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积极作为;是我国第一部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是湖北地方立法主动担当、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的重要实践,获得全国人大高度评价。
2017年1月21日 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 《决定》提出,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把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决定》规定,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守“三条红线”,即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红线、水功能区纳污红线。实行“一限、一禁、一关”,即限制在长江干流沿线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项目,禁止新增长江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坚决关停沿江排污不达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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