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说过:“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如果说,“法治中国”构筑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的基础;那么“法治文化”则是这一基础上必然绽放的文化花朵和最终结成的文明果实。应该说,“法治中国”本身就具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与法治文化一体化的性质和意义。
历史悠久的中华传统文化,有精华也有糟粕。构成“精华”的一个特征,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中华民族是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民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不断学习他人的好东西,把他人的好东西化成我们自己的东西”。这一传统精华在今天的发扬光大,必然成为我国改革创新的精神动力和思想资源。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作为继续前进的举措,我们当然要把全面深化改革,包括政治体制改革、民主法治建设在内,当作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一种当代提升。
所谓“法治文化”,是与“人治文化”相对立的一种政治文化类型。毋庸讳言,“人治文化”或“权治文化”曾是我国长期的政治文化传统,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思想基础和风俗习惯表现。但是它今天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和我国的实践,甚至有可能成为中华民族振兴的沉重羁绊。因此亟待突破之,更新之,代之以“法治文化”。这已成为当前我国文化自我发展和自我超越的内在趋势。虽然这种文化上近乎“脱胎换骨”的自我改造,难免遇到巨大的困难和风险,注定是一个长期、艰难、曲折的过程,但与中华民族善于学习和勇于改变自己以追求进步的优良品格相比,我们仍然可以有足够的自信,确信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一定能够实现中华民族又一次伟大的文化转型。
(摘自《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