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员工因为失误造成单位损失而被停职反省、因为单位整合部门而被要求离岗待工、因为解除劳动合同而人事档案一直没有迁出的现象并非个别。那么,对应员工能否要求单位发放工资呢?
造成单位损失,被停职反省也能索要工资
【案例】 江雪萍是一家公司的发货员。2017年3月6日,由于江雪萍错误填写货单地址且未加核对,导致货物被错误发送,造成公司1217元损失。为让江雪萍“长点记性”,也为让其他员工引以为戒,公司勒令江雪萍停职反省一周,写出检讨并在员工会上宣读。而当江雪萍领取元月份的工资时,发现被扣除了停职反省一周的部分。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期间江雪萍既没有为公司提供劳动,也没有为公司创造效益,依据“按劳付酬”的原则,江雪萍自然无权获取工资。
【点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江雪萍究竟能否获取工资,取决于其停职反省行为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如果属于,公司自然必须支付工资。履行工作职责是指从事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工作的活动。员工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责或者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的,同样应当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虽然江雪萍平常的身份是发货员,日常工作职责为发货,公司让江雪萍停职反省期间,该身份、职责已被暂时解除,但这并不等于江雪萍便不再有职责可履行,只能说其职责在短期内被改为“反省”,因为其反省同样为公司所要求,其按要求执行,当属从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活动”。至于公司是否要求江雪萍赔偿损失,应当另作他论。
单位整合部门,离岗待工期间也能索要工资
【案例】 邱婷婷等3人是一家公司的职工。2017年5月15日,公司鉴于邱婷婷等所在部门的一些工作职能与另外一个部门之间存在重叠、交叉之处,甚至导致不时出现相互推诿、扯皮、倾轧和效率低下的现象,董事会经讨论决定对两个部门进行整合,重新组建一个新的部门统一行使相应职权。试运行期间只留60%的人上岗,其余一律暂时离岗,回家等候通知。邱婷婷等在待岗之列。一个月后,邱婷婷等虽被通知在新的岗位上班,但公司却拒付离岗待工期间的工资。
【点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也指出:“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即对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待岗,单位应当在第一个月向劳动者全额发放工资;从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支付基本生活费。
遭遇单位解聘,档案一直未迁无权索要工资
【案例】 郭文娟因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悄悄经营与公司有着竞争关系的产品,且未能听从警告而被公司解聘后,公司出于报复,一直以种种借口,拒绝将郭文娟的个人档案迁出。由此也导致郭文娟连续4个月无法在其他单位就业。2017年8月1日,郭文娟曾以档案仍在公司即表明其还属于公司职工为由,要求公司支付档案未迁出期间的工资,但却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留有档案不等于存在劳动关系,更何况郭文娟已经实际离职,未曾继续在公司从事任何工作。
【点评】 一方面,郭文娟无权索要工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而劳动关系是指员工与单位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接受并给予报酬的社会关系。正因为公司保存郭文娟档案,并不等于彼此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决定了郭文娟不能单凭档案索要工资。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如何都无权扣留郭文娟的档案,否则必须赔偿郭文娟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