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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深刻定位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的体会
2018年第11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文/周叶中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这一重大论断深刻揭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优势、政治优势、制度优势和发展优势,因此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深刻定位。
一、深刻揭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优势 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莫过于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1840年以后,中国历经磨难和屈辱,百年的外部入侵和内部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极大的灾难和痛苦。中国人民和无数仁人志士苦苦探索,尝试找到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制度,以求救亡图存、振兴中华。在这个苦难深重的历史时期,各种政治主张展开了激烈竞争甚至斗争。包括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等在内的各种外来政治制度模式,几乎都在中国进行过尝试,但都没有找到正确的中国答案。如何打破腐朽的剥削制度,如何建立适合中国的政治制度模式,如何让中华民族挺直腰杆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这些问题始终困扰着苦难而伟大的中国人民。 在这样沉重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成立了。这是近代中国政治史上最重大的历史事件。一方面,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己任,立志从根本上改变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扭转中国不断衰落、向下沉沦的历史进程。另一方面,区别于其他所有的政治势力,中国共产党掌握着强大的理论武器,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的思想路线,对中国问题和中国出路有着冷静、客观、辨证的正确判断。 “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过去的路”。中国共产党运用理论的武器揭示了一个深刻的道理:过往的种种政治改良,种种政治主张,种种对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照搬,之所以不能完成中华民族救亡图存和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根本原因在于它们没有触动社会根基。政治制度是人的主观能动,但更是社会根基的客观反映。任何脱离社会根基这个根本前提的政治制度,都不可能与社会需求相契合,也必将被历史所否定。在这种理论和认识的指引下,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彻底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主义三座大山,彻底改变了中国的社会根基,为中国的政治制度建设扫清了障碍。 革命胜利之后,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成为摆在中国共产党人面前的首要问题。政治制度既要回答政权如何组织,也要回应国家如何治理,更要全面反映中国共产党人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归根到底,就是要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只有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是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性质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从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建立到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巩固、完善和发展,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走得再远,走到再辉煌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能够在各种政治制度竞争中取胜,之所以能够发挥极为重要的制度功效,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为指导。这就深刻反映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优势。
二、深刻揭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具体实现形式,也是坚持党的领导最核心的制度保障。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特别是在当前这个阶段,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但是我们所面对的风险和挑战也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要严峻。中国共产党是世界上最大的政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大就要有大的样子。”这个“大的样子”,就是党的领导力、驾驭力和执行力。面对复杂的发展环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确保党的领导全覆盖,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更加有效的制度安排。 第一,党的主张通过人大立法成为国家意志。立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政治活动,立法工作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立法质量关系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成败。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重点,将党的主张通过人大转化成国家意志。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把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紧密结合,确保党的各项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以凝聚智识,使立法能够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第二,党的路线通过人大监督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加强党的领导,不但要将党的主张通过人大立法转化为国家意志,还要通过加强法律实施、强化法律权威来实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和制度安排。通过监督程序,确保国家各项立法能够得到全面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同时,通过人大的备案审查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党的主张在落实过程中不变形、不走样。 第三,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人大选举任命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坚持党的领导,关键是要坚持党的组织领导。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领导中国各项事业过程中,已经形成一套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汇聚了一大批各方面的优秀人才。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任命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是实现党对国家政权机关全面领导的组织保障。 长期以来,湖北省委坚持将人大重要工作纳入省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统筹作出安排部署。自1992年以来已经召开过五次省委人大工作会议,每次出台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相关文件,推动人大工作和建设与时俱进。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自觉接受省委领导,健全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召开重要会议、作出重要决定、开展重要活动以及立法和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后再进入法定程序,确保党的主张经过人大的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省人民的行动。
三、深刻揭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度优势 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核心的制度优势就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形式。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最终目的就是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的共同意志在党的领导中得到体现,人民民主权利在党的领导中得到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党的领导中得到维护。 与西方式民主制度相比较,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天然的制度优势。 首先,它从制度上形成人民的统一意志,从而在民主类型上更加贴近传统的审议民主。民意代表是民主制度最重要的参与者,也是民主决策最重要的形成者。在西方民主制度中,民意代表已经演化为纯粹的自我利益代表或利益集团代表。而在审议民主中,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超越集团利益。审议民主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而西方代议制民主的目标是实现利益集团的利益。在我国,每一个公民的利益和人民总体的利益是统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宗旨,也并非实现某一部分人的利益,而是为谋求全国人民的最大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能贴合人民意志。 其次,它也为少数群体的利益保障留下了制度空间。任何一种单一的代表制都存在着特定缺陷,所以西方不少国家都采用两院制隔离多数人对少数人可能施加的暴政。但两院制本身带有难以解决的制度缺陷。中国的政治实践已经证明,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是最符合中国实际的制度安排。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更深刻地代表少数人的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广泛而多样化的代表制对少数人的利益进行保障。如为少数民族、妇女、基层群众预留法定席位等,不仅在法律层面实现了民族平等、男女平等、阶层平等的社会目标,而且从总体上保障了多数人决断与少数人权利保障的共同实现。 最后,它并不与其他民主实现形式相冲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形式,但并非唯一形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一系列政治权利,除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政治息息相关之外,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批评、建议等权利,都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当人民通过行使选举权选出自己的人大代表,代表自己讨论各种重大事项时,也并未放弃和丧失手中其他的当家作主权利。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和通过亲自行使公民权利,中国公民能够全方位实现其作为国家主人翁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从而更有力地保障自己的权利和权益。除此之外,人大常委会还可以通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手段监督行政机关,确保其各项工作符合人民的根本意志等。这些制度从根本上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最终实现,从而体现了其制度优势。
四、深刻揭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优势 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追求之一。对于当代中国来说,安全、稳定、繁荣等关键词都与发展这一目标有着极大的兼容性和共通性。这些目标的实现,有赖于一个稳定的、可预期的法治秩序的实现。正因如此,我国举国上下早已形成共识,即全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国实现国家和社会善治的基本方式。而依法治国,无疑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密切相关。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政治意志与法律意志相衔接的基本桥梁。我国的政治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但无论是党的意志还是人民意志,都属于政治意志。政治意志需要通过健全、审慎和权威的法律程序,将其转化为客观、规范、清晰的法律意志,如此才能实现法律至上的法治图景。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通过政治审议的程序吸纳党和人民的意志,另一方面通过立法程序将党和人民的意志上升为法律的意志,从而实现从政治意志到法律意志的良性转换,构建起完善的法治秩序,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奠定规则基础。 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在法治的稳定性与发展性之间达成平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稳定与发展的良性平衡。一方面,法律的稳定性和立法行为的审慎性是任何立法机关工作的基本准则,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法律需要稳定,而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性也意味着其法令不会朝令夕改。另一方面,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处于从改革激荡期到改革相对稳定期的国家,在制度试错的基础上实现法律的更替和法治秩序循序渐进的革新,是不可回避的时代课题。在这两种不同的诉求之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通过谨慎的讨论机制,为法治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尤其是自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的总体要求后,通过法治推动改革和发展,已成为我国发展过程中的不二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确保各项重大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制度保障。可以设想,若没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于法有据”的改革和发展自然也就无从谈起。 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的根本保障。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以为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这也意味着,在改革和发展出现一定的法治盲区,或者导致偏离发展轨迹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提供有效的纠错机制。这种纠错机制可以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当试图转化为法律意志的政治意志本身可能存在偏差时,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讨论,防止这种偏差的发展;第二,当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违反宪法、法律之处时,可以通过法规备案和合宪性审查等基本制度,纠正此类规范性文件的错误;第三,人民代表大会还可以依托自己的法定职权和权威,对其他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从而保障行政机关的改革和发展行为,不至于脱离法治轨道而导致失序。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良性的发展成果需要宪法和法律的保障,错误的发展方向和滥用的政府权力更需要得到宪法和法律的纠正。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构建完善的法治秩序,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为发展保驾护航,也能够从根本上实现发展的价值诉求。 (作者系武汉大学副校长、教授,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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