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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提高地方人大立法工作质效
2018年第11期 —— 本期焦点 作者: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虞国旗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围绕做好地方人大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工作质效,有以下体会: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立法方向正确不偏离。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市委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市委常委会每年专题听取立法工作汇报,组织召开全市立法工作会议,及时转发五年立法工作规划,明确立法工作方向和重点。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坚持立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于年度立法计划、立法重大事项、关键环节和重要问题及时报请市委研究决定;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一线”组织,建立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立法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听取立法情况汇报,掌握立法动态,督办项目进展,协调有关事项,实现党组对立法各个环节全程把关,从组织上确保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立法工作始终置于市委领导之下。

    坚持人大主导,确保立法机制完善不止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有效调动各方面力量,确保立法的质量和效果”。一是确立分工协作机制。在法规起草阶段,由相关专工委牵头提前介入,指导、督促责任单位做好法规项目的调研、起草工作,并对法规草案进行专门审议;在法规草案一审后,由法制委牵头,负责做好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法工委负责根据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调研、修改。二是实行跟踪督办机制。法规立项后,成立法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法规项目的领导、督办和协调;起草、调研责任单位负责组建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计划和责任人,定期报送法规项目进展情况。三是完善沟通协调机制。通过联席会商、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加强立法工作相关方面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项目进展,协调研究重大事项,全程合力,提高立法工作效率。四是健全人才培养机制。组建立法咨询专家库及相关规则,强化立法专业支撑;成立立法干部(人才)培养基地,将立法干部(人才)培训纳入党政干部培训总体规划,实现立法干部培训常态化、专业化。

    坚持问题导向,确保精准立法不动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立法要为发展服务,要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紧紧围绕党委决策部署,精准把握地方立法的问题导向和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好“四大功能”。一是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功能。突出一个“严”字,聚焦水环境保护立法,勇于通过地方立法,制定严于国家、省级标准的保护制度。二是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补充性功能。突出一个“特”字,聚焦城墙保护、古城保护与发展等事项立法,通过专项立法,为襄阳特色发展需求提供法治保障。三是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探索性功能。突出一个“先”字,实施垃圾治理立法,敢于先行先试,先后就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和建筑垃圾管理系统制定法规,通过“小切口”多角度立法,着力形成同向引领、分类施策、科学衔接的城乡垃圾治理法规制度。四是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性功能。聚焦社会文明促进立法,突出一个“引”字,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指示精神,通过法治方式,引领社会文明风尚。

    坚持科学民主,确保深入调查研究不悬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偏重政府部门力量,‘闭门’立法向‘开门’立法转变,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为此,做到“三个注重”:一是注重调研先行。对立法调研做出制度性安排,明确立法各个环节的调研重点,按照“先内后外、对比分析”的方法,带着问题广泛深入考察学习,形成翔实报告,为立法决策提供参考。二是注重面向基层。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县乡人大的桥梁纽带作用,延伸地方立法网络和触角,多方吸纳基层单位、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三是注重公众参与。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立法项目,尝试通过立法听证、专家论证、评估会等形式,集思广益,使法规最大限度地体现民意。

    坚持以用为要,确保法规执行见效不虚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为此,做到“三个着力”:一是着力规范法规公布和实施准备工作。坚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培训会等方式,加强法规宣传解读。督促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法规培训和宣传普及工作。二是着力加强法规实施配套文件制定工作。及时督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法规正式实施一年内,出台相关配套规定,增强法规执行的针对性、实用性。比如市政府在垃圾治理条例实施一年内出台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三是着力加大法规实施的跟踪监督力度。制定《襄阳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坚持法规实施满半年,组织开展调研督办;法规实施满一年,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市政府关于法规实施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今年5月,襄阳市首批法规“一城一水”两部条例实施满一年。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执法检查与执纪监督、社会监督有效结合,强化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促进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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