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详情页面 

创新立法工作机制 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2018年第10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文/ 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

    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为中心,在实践中对立法工作机制作了一些探索。

一、完善法规项目领导机制,强化立法质量根本保障

    把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立法主动服从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确保党中央的决策部署通过立法成为人民共同意志。坚持省委领导立法工作,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以及立法中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报告,认真落实省委有关指示、决定。

    把人大常委会党组的组织作用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每个法规立项后,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组建法规项目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负责对立法项目的领导、指导、监督和重大事项协调。党组对法规起草、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等进行全程领导把关,决定立法的“关键内容”,突出法规中“特色条款”,重点解决“难点问题”,保证立法进度和质量。

    把人大的主导作用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实行并联并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法规工作室、省政府法制机构和法规起草责任单位参加法规项目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一个专班干到底”;做到直通直行,建立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法制机构服务保障以及专家专班参与的“直通车”,贯穿立法全过程;确保同向同行,人大、政府有关方面依法履行职责,全程参与,分段领跑,形成分工合作、责任明晰的运行机制。

 

二、健全法规项目责任机制,明确立法质量职责分工

    明确责任主体。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通过组建法规项目领导小组,对法规项目全面、全程负责;法规草案起草单位负责组建法规起草工作小组,对草案送审稿的质量负责;省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法规项目涉及的体制、政策和利益调整的协调,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质量负责;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各尽其责,全程指导和参与立法活动,对法规质量负责。

加强责任监督。法规项目领导小组加强对相关立法项目的领导和指导监督,对立法工作进行全程规范、对立法活动进行全程指导、对立法质量进行全程管理、对立法责任进行全程监督,推动提高立法质量。

    跟踪履责评价。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对法规草案起草、提出、审议和表决稿形成环节的工作进行总结,对各环节责任主体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情况报告党委并抄送相关单位,作为法规项目单位在法治湖北建设中履职尽责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三、健全法规项目工作机制,建立立法质量工作规范

    一是完善立法选项机制。立法选项聚焦大局所需、聚焦群众所盼、聚焦问题所在、聚焦地方特色。优化选项程序,开展公推公选、论证评估等,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效于民。二是建立项目方案论证机制。对法规项目工作方案及时予以论证,包括法规内容、法规起草工作小组、方法步骤、立法保障等,保证项目顺利进行。三是完善法规调研起草机制。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坚持不学习不研究、不调查不研究。在课题研究的基础上,对法规的体例结构、重点难点问题等进行充分讨论,起草法规条文,并进行专项论证。四是健全法规草案审查机制。省政府法制机构建立健全法规项目征求意见、调研、听证、协调、评审等工作机制,保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法规草案的质量。五是完善法规草案提出机制。有关专门委员会按照工作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调研和专门审议,提出高质量的审议意见。六是健全法规草案修改完善机制。围绕立法中重点难点问题,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采取实地考察、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调研,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同时,注重发挥专家、专班的作用,重大问题实行专班研究、专题研究、集中修改。七是健全法规草案审议和表决机制。根据法规案的复杂程度和审议情况,完善多次审议、隔次审议、提交代表大会审议等制度,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等生态保护立法,先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为保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行使表决权,提高立法质量,探索建立了法规条款单项表决和逐项表决制度。

 

四、健全法规项目把关机制,严把立法质量关键节点

    按照全程领导、全程主导、全程管理、全程监督的理念,完善法规项目各环节的把关机制。法规起草单位党委(党组)对法规草案稿进行研究,认为有重大问题的,责成起草工作小组进一步修改完善。省政府法制机构认为草案送审稿不成熟的,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退回法规起草单位修改完善。省政府常务会议重点审查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起草依据、主要内容等,经研究认为法规草案不成熟的,责成省政府法制机构进一步研究修改。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重点审查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合法性以及主要制度,认为不宜提请审议的,向主任会议提出。法制委员会负责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对拟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建议表决稿严格把关。法规项目领导小组对报请协调的事项,及时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对法规案进行严格审查把关。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经研究认为法规草案不成熟的,暂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认为草案表决稿不成熟的,暂不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

 

五、建立法规项目实施机制,推进立法质量实践检验

    一是“一款一策”。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所有法规均在表决通过后一个月内制定法规实施工作方案,明确每条每款的实施内容、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对需要制定配套制度和实施措施的,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制定,解决好法规实施“最后一公里”问题。二是“一年一评”。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规实施满一年的,法规实施机关对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价,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研究提出推进落实的意见建议。三是“三年一查”。法规实施满三年的,法规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并提出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对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大力推进法规的实施,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法治保障。


期刊阅览 | 网上投稿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楚天主人杂志社     鄂ICP备13016411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