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详情页面 

诉讼无细节 怠慢吃大亏
2018年第9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 张兆利 王晓芹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把打官司看成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事实上,整个诉讼过程有很多微观的细节需要注意。比方讲,没有按时缴纳诉讼费;或者耽误出庭,又或中途退庭;不按规定时间起诉、申请执行等,这些消极对待诉讼做法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拂袖去,终止庭审悔不迭

农民工王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与被告(用人单位)之间积怨较深。在案件开庭过程中,王某因过分冲动,法庭辩论尚未结束,她让被告气得扔下一句“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我不和你胡搅蛮缠”后,在未经法庭许可的情况下即忿然离去,致使庭审活动中止。事后,她诚恳地向办案法官解释道,不是对你们有意见,我这是对被告无理答辩的抗议。并一再要求继续审理她的案子。但法不容情,结果还是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王某对此后悔不迭。

点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从本案中原告王某身上我们不难看出,当原告光凭理直气壮是不够的,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有关规定,遵守法庭纪律。否则,不仅自己应有的权利无法行使和实现,反而会徒增讼累。

迟交费,起诉并未成诉讼

吴某系一起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案件经法院经济庭审查立案后,法院书面通知其自接到该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但吴某既逾期未交,亦未在此期间提出缓、减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法院遂依据有关规定,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点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中,吴某因忙于手头上的生意,而忽视了法院的缴费通知,结果被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无奈,他只得另行起诉。

误出庭,有理无理任人说

杨某是一起欠款纠纷的被告,在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期间,杨某以充足的事实和理由及时向法院提出了反诉的诉讼请求。遗憾的是,他因记错了本案开庭审理的时间而未能按时出庭,结果被法院作出了不利于杨某的缺席判决,并承担诉讼费用3000多元。事后,杨某无奈地说:“这起案子虽然标的额较大,我本来可胜券在握,但因未能按时出庭而导致败诉,还白白承担了这些诉讼费。”

点评:《民事诉讼法》规定,开庭是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对案件做出公正处理的必经程序。在法庭上,当事人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相关证据,对有关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进行反驳,提出反诉;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负有义务的一方可以依法请求法院调解,取得对方的谅解和同情,使对方在违约金、赔偿金、利息等方面做出让步,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损失,而且可以维系双方的关系。如果一方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述权利就无法行使,法院则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缺席判决。

超时效,白白丧失请求权

李某为筹备儿子婚事而向好友邹某借款3万元,双方在借据中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令人遗憾的是,直到3年后邹某才想起催促李某归还借款,李某以无能力偿还为由拒绝。邹某无奈将李某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所欠原告借款是事实,但已经明显超过2年诉讼时效,原告不能再请求被告支付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事实清楚。但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亦未提供其对相应借款有过主张或被告有过承认等产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相关证据,诉讼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本案中,双方对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原告因自身问题而忽视了诉讼时效,结果导致大额借款打了水漂。

 

 

 


期刊阅览 | 网上投稿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楚天主人杂志社     鄂ICP备13016411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