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来,面对日益深重的民族危机,中国人逐渐意识到,制定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宪法是挽救民族危亡、实现国家富强的重要条件。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就曾指出:“国家宪法良,则国强;宪法不良,则国弱。强弱之点,尽在宪法。”百余年间,中国人民为制定一部能够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障人民幸福安康的好宪法而不懈探索。
然而,不论是君主立宪的尝试,还是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宪法方案,都没能使中国走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更谈不上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历史和人民最终选择了中国共产党。从新中国成立前夕制定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制定1954年宪法,再到制定1982年宪法及其历次修正,中国共产党不断总结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经验,领导人民不断完善体现党和人民统一意志的宪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方面事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离不开宪法的保障和推动。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根据新形势、新实践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反映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经验、新要求,体现了时代所趋、事业所需、民心所向。
从建设法治中国的角度看,宪法修正案完善了多项有关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的规定,深刻反映了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需要,是“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一新时代重要法治命题的生动体现,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从“法制”到“法治”一字之变具有深刻内涵,体现了我们对法治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发生飞跃的宪法记载;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设想,有利于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宣誓制度确认下来。宪法宣誓制度旨在通过具有国家仪式性的公开宣誓活动,营造一种庄严神圣的氛围,提升对宪法权威性的认知。这一制度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开承诺,形成一种遵宪护法的法律约束和伦理约束,从而推动宪法的贯彻实施。建立符合国情的宪法宣誓制度,是我国政治文明、法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对于彰显宪法权威,促进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都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指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这使得该委员会成为宪法实施方面的专责机构。宪法这一修改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科学的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宪法实施制度的重要安排,是更有效发挥宪法作用、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的必然要求。今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履行新职责中可以有更大作为。
宪法是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依据,也是我们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正确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证。当前,必须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培育全体人民共同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念和习惯,进而形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强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