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公开始终处于“有原则,无细则”的尴尬境地。有的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如同进入了“黑洞”,案件进展到了哪一步,法定的期限是多长,负责的检察官、法官是谁等等关键信息一概不知。缺乏有效的工作机制,导致司法公开的原则在现实中执行不得力,这是司法公开面临的最大问题。因此,有必要从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层面,把司法公开持续推向深入。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形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生效后7天内,必须按要求上网公布。“以上网为原则,以不上网为例外”,最高法新闻发言人的话体现了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态度和决心。
当司法遇上网络,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显然为司法公开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在互联网上,人为设置的程序壁垒和障碍都将不复存在,公众也不必像“西天取经”一样,为一份裁判文书准备各种繁琐的证明材料频繁地往法院跑。只要在家里点点鼠标,案子是怎么判的、当事人的诉求是什么、证据是什么、法官如何认定的,都一目了然。
有人担心,当裁判文书都能够轻易被公众获知时,法院势必要陷入被“围观”的尴尬中,无数双眼睛都在监督着法官在每一起案件中的表现,法院也将无法预计哪个案件会成为舆论焦点和社会话题。然而,主动让司法被“围观”,不就是司法公开的题中之义吗?司法公开的本意,不就是通过公众为法院挑毛病,倒逼司法水平的提升、司法能力的提高吗?从这个角度来说,网络的开放性,或许正契合着司法公开的实质所在。
法律文书的公开只是司法公开的一个部分,而司法机关办案流程的公开同样重要。中央政法委司改办负责人在谈到司法改革时表示,法院应当推进审判公开,实现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检察机关也要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流转和办案流程信息。这些信息都清晰地表明,新的技术手段或许将成为司法公开的突破口。在多媒体、网络的积极参与下,司法公开的原则有望成为可执行的细则,司法过程的“黑盒子”也将变成“玻璃盒子”。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实践中,我们突破了“为什么要公开”的思想桎梏、解决了“哪些要公开”的现实难题,如今则要着力解决“怎么公开”的技术问题。在信息技术手段迅猛发展的当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创新公开方式,才是将司法公开进一步推向深入的关键步骤。(据《 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