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直接指导下,全省林业立法步伐不断加快,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依法治林提供了有力的法律遵循和法治保障。
一、紧贴“生态文明、美丽湖北”建设大局,精心谋划、加快推进林业立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就生态文明和林业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林业进入了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的新阶段,同时法规制度建设不适应的问题随之凸显出来。林业厅把林业立法作为推进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采取“推进一批、立项一批、储备一批”的方式,加快林业立法步伐。2014—2017年,我省先后颁布实施了《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同时,林业厅向省人大常委会申报了4个立法建议案,其中《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和《湖北省湿地保护条例》被纳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8—2022年)》,《湖北省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修订)》被纳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储备库。目前,《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已纳入2018年立法计划,草案稿已提请二次审议;其他3个项目已形成建议草案稿。
二、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规范和解决林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林业工作范围大、涉及面广、民生关联度高。在推进林业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民生优先和问题导向,坚持把群众利益摆在首位,针对突出问题立法,着力解决林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规范林业行政行为,依法保护林业生态资源,维护群众切身利益。通过颁布实施《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对森林资源流转的范围、程序、流转合同、流转监督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有效解决了森林资源流转过程中程序、合同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不规范、不统一、不到位的问题,大大减少了林权流转纠纷,有效保障了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颁布实施《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管理体制、监测预警、检验检疫、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首次以立法形式分别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林业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有效解决了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主体不明、投入保障不足、执法手段不够、追责问责不力等问题。正在审议的《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对天然林规划与分级、保护与修复、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着力解决天然林保护的主体不明确、责任不清晰、措施不严格、经费不落实、违法成本低等问题,促进全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水平的全面提升。
三、坚持科学民主立法,着力提高林业立法的质量和水平
始终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作为基本原则,做到五个“贯穿全过程”:一是成立工作专班,一个立法项目一个专班负责,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统一领导和厅党组组织指导贯穿全过程。每项林业立法都是在省人大、省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开展;每项林业立法厅党组都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研究协调,抓好工作落实。今年以来,厅党组专题研究林业立法工作4次,带队调研林业立法工作5次。二是加强调查研究,一个立法项目一个课题,将学习、调查、分析、研究贯穿全过程。今年以来,厅党组组织开展立法培训、研讨等活动11次,着力把有关立法问题理清、弄懂、吃透。三是广泛征求意见,一个立法项目一套方案,将走访、座谈、顾问、协商贯穿全过程。《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从启动立法到现在,共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专家、林权人等各方面意见1200余人次,征集意见3800条次。四是做好建议起草,一个立法项目一部草案,将论证、听证、评估、公示贯穿全过程。《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草案)》已先后召开各种类型论证会、听证会11次。五是强化立法保障,一个立法项目一套机制,将专班人员、专业技术、专门活动、专项经费保障贯穿全过程。每个立法项目各组建一个林业法律专家团队、一个林业技术专家团队、一个林业管理专家团队,相互取长补短,确保林业立法精细、专业、规范。
下一步,林业厅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精神,有序推进立法规划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