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现代国家来说,公民的公共精神无疑是国家治理能力中最为能动的要素,需要得到依法培育、保护和发挥。
所谓公共精神,是指个体以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立场来参与国家治理的决策、实施和监督的过程,释放自身应有的正能量。换言之,公共精神是一种公民美德。
现代国家治理是一种系统治理,公共精神是这一体系良性运行的“润滑剂”。我国是在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以及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其中,公民的公共精神不仅能够激发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积极性和活力,也能够节约政府治理的成本,提高治理效率,维持和强化治理效果。如果缺乏基本的公共精神,人人追逐自我利益最大化,个体之间相互推脱责任,居民自治就会越界,市场调节就会失灵,社会调节就会失序,政府治理就会失效。
公共精神对危机治理至关重要。古希腊梭伦改革时,颁布了一个奇怪的法令,要求:当城邦陷于危机的时候,任何公民不得置身事外,必须参加到多方争论中的某一方,并努力推动他自己认为正确的方案。这一法令的考虑是:当国家处于危难时,有智慧的人往往倾向于置身事外、明哲保身,所以必须让他们参与其中一方来贡献自己的智慧,为国家选择一种光明的前途,这是公民不可推卸的公共责任。无独有偶,孔子也论述过公民的公共责任。他认为,一个有智慧、有能力、有途径尽自己一份力量的公民,却不愿意以行动为国家治理分忧,就像是“怀其宝而迷其邦”,违背了儒家“仁”的要义。后来所谓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日常生活中也需要公共精神。在国内,公共场合抽烟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尽管这些场所一般都标有“禁止吸烟”的提示,但很多人还是选择性忽略。周边的人也都知道吸二手烟的危害,但对他人吸烟一般保持沉默,不好意思劝阻。培育公共精神首先要唤醒自身的责任,从自己做起,发挥好每一个公民的作用,“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其次,是要创造一个引导人人履行自身责任的社会环境。
公共精神的培育,最重要的就是法治的保障与呵护。一方面,坚持依法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这是一种最根本的公共精神。另一方面,法律在倡导、鼓励和保护公共精神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对有违公共精神的行为按名责实,将其法律责任落在实处。惟其如此,全社会才会形成天下为公、和衷共济的公共精神。(据 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