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与“人大常委会”混为一谈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组织法第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误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称为“常委会委员”或“人大常委”或“人大领导”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而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不是从委员中产生的,也就是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不都是委员。“常委会委员”只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一部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习惯把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称之“常委”,这是因为他们都是常委会委员。另,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通常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时间较短。人民代表大会是通过会议集体行使职权,不设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员,只有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设领导人员。所谓“人大领导”的称呼是错误的,正确的称呼是“人大常委会领导”。因此,不能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称为“常委会委员”或“人大常委”或“人大领导”。
普通公民能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吗
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每七届开始,就设立了旁听席,邀请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派员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如湖北省、北京市、深圳市、大连市、武汉市等地人大常委会,已有普通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为保证公民旁听的秩序,充分发挥公民旁听的作用,各地制定了相应规则,对公民旁听作出规范。
一般作法是,公民若想旁听某次人大常委会会议,首先要持有效身份证件提前报名,人大办事机构按照规定的旁听条件和旁听席座位数多少,确定旁听人员。在旁听中,旁听人员可以了解议案的内容、审议的情况和表决结果等,但不得妨碍会议的正常进行。旁听后,人大办事机构组织旁听人员召开座谈会,听取和征求他们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和建议。
(楚仁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