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如何安排好代表视察,增强代表视察实效,是摆在各级人大常委会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代表视察存在的问题
安排视察比较随意。一是人大常委会安排视察议题随意。往往是分管领导或有关人员根据自己的认识或兴趣决定。二是选择视察代表比较随意。往往是组织者找自己熟悉的代表参加视察,由于针对性不强,这种视察往往质量不高。三是脱离实际,察而不实。视察时通常是事先通知被视察单位,由被视察单位确定有关视察事宜,使视察变成“客随主便”,工作难以深入,导致代表掌握不了真实情况。
少数代表认识不到位。一是有些代表对视察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视察只是为了应付差事,随便听听汇报,从而使视察流于形式,走走过场。二是察而不思,花多刺少。一些代表在视察时,只满足于看情况,听汇报,不注意去分析研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交流情况时,肯定成绩多,批评意见少。三是和基层群众交流少。视察时,由于一般情况下被视察单位领导亲自陪同,代表们只注意听取单位领导的汇报,和基层群众交流少。
被视察单位重领导代表、轻普通代表。被视察单位及其负责人往往只重视视察组中级别较高领导的意见,只围绕少数人转,以领导代表的意见为视察组的意见,忽视了普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增强代表视察实效路径
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代表法及代表视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全社会都要尊重代表的视察权,为代表视察提供便利条件。代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大制度、掌握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为此,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制定人大代表培训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对代表进行全面系统地培训。要组织人大代表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宪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及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科学文化知识,以提高代表的履职水平。
建立健全人大代表视察制度。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根据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认真总结代表视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代表视察制度,明确规定从视察议题的选定到视察意见的反馈等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和具体内容。
加强调查研究,合理选题选人。首先,人大常委会要加强调查研究,科学选定视察议题。实践证明,代表视察如果围绕宪法、法律的实施,围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等情况,抓准几个重要的选题,视察的效果和质量就好一些。其次,要认真做好代表视察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拟订代表视察计划和方案,视察前先集中安排代表学习与视察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向代表通报调查了解到的情况,让代表们讨论研究本次视察活动如何开展,并对代表视察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再次,要精心选择参加视察的代表,尤其要注意选择部分在职业上与视察内容相关的代表参加。这样既容易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又能使视察工作取得实效。
注重跟踪检查,及时反馈办理结果。人大常委会要重视代表的视察意见,要对代表的视察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一府两院”按代表法的规定及时向代表反馈办理情况,对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办理或不能办理的要向代表说明,以取得代表的理解,从而增强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