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询是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不满意的方面提出质问,要求被质询机关作出答复的一种带有批评性质的活动。质询权是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一项职权,属于监督权的范畴。早在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就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质询权(时称“质问”权)。此后,有关法律虽几经修改,但涉及质询权的规定总的趋势是日益完善。关于质询的主体、对象、内容、场合等问题,拙文《略论质询案运行的主要环节》《质询案的法定要件及其他》(分别原载《楚天主人》1994年第4期、1998年第3期)曾进行了认真探讨。10年前,笔者担任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研究室主任,在参与编写《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志》(1922年1月——2008年2月)时,史海钩沉,发现和积累了一些宝贵的资料,同时萌生了许多感悟。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于1954年8月9日,迄今近64年,共有10件质询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于1980年1月17日,迄今38年,尚无一件质询案。以史为鉴,温故知新。笔者本着客观真实的精神,试图采用素描的手法(即尽量不作主观评判)记录湖北人大史上的10件质询案。
一、1985年4月,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团和代表20人以上联名提出质询案6件。这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历史上的第一批质询案
第一号质询案:鄂州市代表团提出的《关于葛店化工厂污染区域的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质询案》。4月26日,大会主席团决定,将第一号质询案作为质询案。4月27日,大会主席团举行第三次会议,省环保局负责人在会上对第一号质询案作了答复。常务副省长王利滨代表省政府诚恳表示接受质询,立即整改。省第六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闭幕后,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部分委员曾先后两次到葛店视察,并督促省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了质询案中提出的问题。
第二号质询案:黄石市代表团提出的《武黄公路为何迟迟不加改建?管理维修为什么这么坏?》。4月26日,大会主席团决定,将第二号质询案转为代表意见,由省政府研究处理。
第三号质询案:荆州地区代表团吕更生等2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邮电部门乱涨价的质询案》。
第四号质询案: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代表团提出的《邮电收费为何提高如此之多?》。
4月26日,大会主席团决定,将第三号、第四号质询案作为质询案。4月27日,大会主席团举行第三次会议,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负责人在会上对第三号、第四号质询案作了答复。常务副省长王利滨代表省政府诚恳表示接受质询,立即整改。同年7月,为督促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第三号、第四号质询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部分委员深入部分县、市,对邮电部门办理质询案的情况进行了检查。11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请各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和各地区人大联络组对当地邮电部门的清退工作进行检查,同时要求全省邮电部门进行全面复查。截至1986年1月,全省清查出多收的邮政资费共计323700余元。其中退还用户177000余元,其余无法退还的全部上交地方财政。整个清退工作进展顺利,受到群众好评。
第五号质询案:武汉市代表团刘叔超等2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物价问题的质询》。4月26日,大会主席团决定,将第五号质询案作为询问,由省物价局作出书面说明。
第六号质询案:武汉市代表团梅水林等2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湖北省教育工作案》。4月26日,大会主席团决定,将第六号质询案作为询问,由省教育厅负责人作出口头说明。
二、1989年4月,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武汉市代表团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质询案4件
第一号质询案:范乐山等19名代表提出的《强烈要求湖北省人民政府立即落实中共湖北省委鄂发[1985]29号文件案(关山地区群众饮长江水的问题)》。大会秘书处在收到第一号质询案后,向省政府通报了情况,省政府及时派出有关部门负责人到武汉市代表团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在21日上午武汉市代表团全体会议上,省计委主任漆林就第一号质询案反映的问题作出答复:省政府专题会议已决定采取措施,落实资金。4月25日,大会主席团决定,由于第一号质询案反映的问题省政府已经解决并答复,至此,该质询案处理完毕。
第二号质询案:陈家宽等12名代表提出的《对我省文物保护问题的质询案》。大会秘书处在收到第二号质询案后,向省政府通报了情况,省政府及时派出有关部门负责人到武汉市代表团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在22日下午武汉市代表团全体会议上,省文化厅副厅长胡美洲就第二号质询案反映的问题作了发言,并与领衔代表陈家宽进行了对话。4月25日,大会主席团决定,将第二号质询案作为质询案,交由省文化厅接受质询并在会议中负责答复。由于代表对答复不满意,大会移交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闭会期间继续办理。通过不断督促,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文物安全整改方案,拨款近百万元改善文物安全设施。司法机关对盗窃、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第三号质询案:梅水林等14名代表提出的《省政府应迅速落实武汉电视调频发射台进入龟山塔案》。
第四号质询案:梅水林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省政府应迅速归还武汉体育馆、新华路体育场等场地给武汉管理使用案》。
大会秘书处在收到第三号、第四号质询案后,经认真研究提出了处理的建议。4月25日,大会主席团决定,将这两个质询案作为询问,由省政府负责人于会议期间到武汉市代表团听取提出质询案的代表的意见,闭会后尽快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并作出说明。
2014年秋,为纪念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我发函约稿。彼时我离开人大已6年,但脑海中经常浮现在人大工作27年间的一幕一幕。在灵感和激情的驱动下,我连夜提笔匆匆起草这篇《湖北人大史上的十件质询案》,终因公务繁忙未能脱稿交卷。现重返人大工作,翻阅旧稿,若有所思,静下心来核实修改,以奉读者并供有志于人大制度研究的业内人士参考。
(作者系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