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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新要求 履行新使命
2018年第4期 —— 调查研究 作者:文/ 刘学甫 图/黄书祥
刚刚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是在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节点,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这次大会召开前和大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和其他中央领导重要讲话、中央有关文件、会议期间有关报告、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涉及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要求特别多,赋予了人大新的任务、新的使命。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学习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的政治任务,并把学习贯彻大会精神与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中央最近下发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结合起来,切实把握新要求,履行新使命,与时俱进做好新时代的人大工作。笔者认为,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把握新时代赋予人大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新使命。
一、要深化对人大工作规律的认识,准确把握和切实做到“五个坚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系统总结了五年工作的体会,深化了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科学内涵和本质特征的认识,深化了对人大工作定位和工作规律的认识。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紧密联系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实际,不断深化对人大工作规律的认识,并把这种认识转化为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做到“五个坚持”:一是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和最大优势,必须坚定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二是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科学指引和行动指南,必须坚持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形式,必须坚持切实把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四是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坚持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五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要准确把握全国人大机构设置的新变化,自觉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部署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要求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职能作用。这次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全面落实了十九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较上一届有了新变化,即改名两个,组建一个,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新组建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这是继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建设的18号文件,加强县乡人大建设之后,再一次在全国人大层面进行的改革和调整。地方人大一定要用改革创新的思维适应新时代要求,主动调整工作思路,做好必要工作准备,持之以恒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三、要清晰把握新时代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新使命,以勇于担当的精神履好职、尽好责 建设“工作机关”“代表机关”的新使命。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也提出,要长期坚持、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我们要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大局,锐意进取、主动作为,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为人民用权、为人民履职、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切实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打造成为名副其实的“工作机关”和“代表机关”。 强化对预算决算审查和国有资产监督的新使命。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提出,要加强人大对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的监督职能。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贯彻党中央改革部署要求,严格按照宪法和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赋予的预算审查监督职权,通过法定程序、运用法定方式,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监督重点要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推动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也强调,要切实用好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报告在提出2018年工作建议加强监督工作方面,安排了要听取和审议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推进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财政医疗卫生资金分配和使用等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地方政府债务情况的专题调研。我们要主动适应这一新形势新要求,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对预算决算审查和国有资产的监督,把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由过去主要是关注政府债务规模和预算收支平衡状况,向更多关注支出预算和政策转变,提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新使命。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也提出,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这次宪法修正案,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正式入宪,意味着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在宪法中得到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总结过去五年的工作中还专门用一个自然段写了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另外,中央今年下发的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工作和法律法规修订工作中,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把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有机结合起来。这一系列文件和精神、规定和要求,都是对地方人大立法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我们要把握新使命、履职新担当,把中央的精神、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地方立法工作实践中去,切实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不断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可操作性,力求立良法、促发展、保善治。 监督监察机关的新使命。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有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在宪法中增写了“监察委员会”一节,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于宪有源,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而本次会议通过的监察法,则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作用的基础性法律,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本次会议还选举产生了首任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为国家监察委员会进入实质工作运转提供了组织保障。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都明确规定,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这意味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象发生了变化,监督对象和职责“扩容”,从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变成了国家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同时,随着国家机构改革的推进,各机关的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将进行较大的调整。我们要紧跟时代步伐,积极适应形势变化,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按照党中央和全国人大以及省人大的部署,积极开展工作,确保监督工作不掉档、不缺位,一方面要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正确把握人大监督的政治方向,另一方面要坚持依法监督原则,正确处理好监督和支持的关系,既依法加强监督,又支持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职。 总之,新时代人大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清使命、奋发有为,依法履职、务实重行,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努力开创新时代地方人大工作新局面,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贡献地方人大力量。 (作者系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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