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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制定湿地保护法的议案
2018年第4期 —— 代表天地 作者:

领衔人:周洪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案由:湿地是全球三大自然生态系统之一,具有多种重要的生态、经济与社会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肾”和“生命的摇篮”。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类活动的不断加剧,湿地资源出现持续的萎缩与退化。2014年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湿地总面积为5360.26万公顷,与我国1995年至2003年进行的第一次湿地资源调查同口径比较,湿地总面积减少339.63万公顷,减少率为8.82%,湿地面积年均减少率为0.92%。加强对湿地资源的有效合理保护,及时遏制湿地资源减少、湿地功能退化的严重趋势,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我国自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以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与湿地保护相关的行政法规、国家计划或规划及湿地保护政策,为湿地的保护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目前我国对湿地的法律保护分散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国际条约中,尚无一部专门的、综合性的湿地保护法。因此,积极推动我国湿地保护的立法工作,使得我国湿地保护有法可依,十分必要和迫切。

案据:我国自加入《湿地公约》以来,在湿地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努力,湿地保护成绩斐然。但由于湿地保护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无法满足湿地保护的相关要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依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一是湿地保护的国家立法仍是空白。自2003年以来,我国湿地保护的地方立法发展较为迅速, 先后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实施了省级湿地保护条例,地方湿地的保护与管理工作逐步迈向法制化。但国家层面至今尚未出台一部专门的、综合性的湿地保护法,对湿地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散见于《森林法》《草原法》等18部单行性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以及《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等22部主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际条约中。

二是湿地的多部门多头管理,湿地管理体制混乱。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湿地保护实行“要素式”管理,即针对湿地的水、土地、生物等不同组成要素,由不同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因此,湿地保护涉及各级政府林业、农业、水利、国土、环保、海洋等多个部门,部门间缺乏配合与协调,造成了多头管理和交叉管理的情况。现行各部门制定的法规政策对湿地的管理仅从本部门利益出发,规定了湿地生态中的某一要素的保护措施,而缺乏系统而全面的立法保护。

三是湿地立法滞后,严重制约湿地资源的有效保护。森林、海洋、湿地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森林与海洋生态系统均有专门立法,而湿地生态系统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难以形成整体性、综合性、系统性治理的合力,更无法有效约束破坏湿地和占用湿地的行为,严重制约了我国湿地保护事业的发展。

方案:省级层面湿地立法的大力推进,为国家层面立法打下了更加扎实的基础;党的十八大关于扩大湿地面积等重大决策部署,为国家层面立法创造了更加良好的条件。建议国家层面上加快推进湿地保护立法的进程,尽快制定并出台《湿地保护法》或《湿地法》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将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纳入法治轨道,使湿地保护有法可依。

确立湿地保护和利用的原则与理念。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湿地保护利用所面临的严峻问题,建议国家尽快建立起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生态文明建设等湿地保护和利用的相关理念、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为从事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管理者、利用者等提供基本的行为准则与理念。

明确管理机构职责,协调相关利益关系。针对当前湿地多头管理、体制混乱的现状,应尽快立法以明确各级管理机构、各相关行业机构的权限以及管理分工,建立良好的部门间协调机制,规定各部门相关管理程序、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将湿地作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实现统一管理。

认清湿地发展形势,创立创新湿地法律制度。根据湿地生态系统的特点,在立法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创新设计新的法律制度,如湿地资源开发审批许可制度、湿地占补平衡制度、湿地生态红线制度、湿地公众参与制度、湿地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湿地规划与监测评估制度、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等,积极探索建立创新湿地法律制度的新方法。

明确立法价值取向,重视湿地生态价值。在湿地立法中,应当明确湿地保护立法的价值取向,注重强调湿地资源的生态效益与服务功能价值,从法律制度层面根除以创造经济价值为目的的湿地开发利用行为,改变现行立法中注重湿地资源经济效用保护的观念,确保湿地生态系统功能与效益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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