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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湖北代表团审议监察法草案侧记
2018年第4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文/吴志州 图/本刊记者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监察立法工作稳步有序推进。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并决定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根据大会安排,3月13日下午和14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湖北代表团分别举行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与会代表一致赞成制定监察法,认为监察法草案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有关规定,立足我国国情和监察工作实践,对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内容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审议意见和修改建议。
监察立法意义重大 法治反腐行稳致远 “法虽三尺之律,却为四海之绳。”监察体制改革是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需要立法予以保障。“制定监察法,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党推进自我革命的重要手段,是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有力制度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监察法草案是一部坚持党的领导、符合宪法精神、顺应时代要求、反映人民意志、体例内容成熟的法律草案,体现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根本原则,体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体现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坚定自信,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代表团团长蒋超良的发言引发强烈的共鸣,代表们认为,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和关键环节,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是对国家监察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开启了新时代反腐败法治建设新征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腐败力度空前,反腐败斗争形成压倒性态势,取得了重大成效,但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法者,治之端也。”反腐败工作覆盖到哪里,立法就要跟进到哪里。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代表们围绕监察立法的意义、必要性等展开热烈讨论。王晓东副团长说,制定监察法,通过国家立法形式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化下来,是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战略安排,在党和国家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傅德辉副团长认为,制定监察法十分必要、十分及时,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完善根本政治制度、坚定反腐再出发的迫切需要。徐显明、矫勇、杨玉华、张柏青、万勇、窦贤康代表认为,制定监察法实质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高治理能力的重大制度安排,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确保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完善监察体制机制 规范监察程序管理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组织创新、制度创新,打破了原有反腐败体制机制等障碍。郝明金、黄楚平、王立山代表说,监察体制改革是“创制之举”,体现了监察工作的理念方法的与时俱进,具有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为世界反腐败斗争提出了中国方案,贡献了中国智慧。监察体制改革中很多问题事关全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必须加强顶层设计,以保证改革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为此,王晋代表建议,从国家层面支持全国检察机关设立一个专门的职务犯罪检察机构,与各级监察机关对接,承担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以及相关对接协调任务。 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草案在监察程序一章中,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公正、合理、规范的程序可以有效限制恣意、专断和过度裁量。正因如此,钮新强、肖黎春、舒健、李国璋、闫大鹏、王建清代表建议,进一步明确界定公权力、公职人员、监察调查时限等;对公权力、公职人员等概念应进行解释,进一步明确界定监察对象。何大春、梁庆凯代表建议,针对国有企业形态多、人员身份复杂等情况,要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办法,明确监督对象的范围。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对于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蔡学恩代表说,增加有关退回补充调查时间和次数的限制十分必要,如草案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检察机关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的时间应明确规定为一个月。
注重法律配套衔接 发挥反腐整体合力 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涉及反腐败某些方面,监察法草案要与反腐败相关法律衔接,以保障法制的统一。李静、章锋、杨琴、李莉代表在审议中提出,监察法草案第二十五条关于查封、扣押财物封存保管的规定,应当与刑事诉讼法相衔接,增加随案移交的内容;草案第六十七条对国家赔偿作出了规定,应当对国家赔偿法作出相应修改。监察法草案赋予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和谈话、讯问、搜查等多项调查手段,对每一项监察权限、程序等均作出详细规定,难度较大。为此,王玉玲、陈华元、阎志、刘自明代表建议,及时出台相关标准,如对处分的规范出台普遍适用的标准。王远鹤、庄光明、杨德芹、杨祉刚、张文喜、胡为义、张锐代表则提出,监察法出台后,应当尽快制定相关配套实施细则,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便于监察机关开展工作。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反腐败职能既分别行使,又存在交叉重叠。通过这次监察体制改革,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集中反腐败资源,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攥指成拳,形成合力。对新组建监察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代表们寄予厚望。“调查职务犯罪,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应与监察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同时,国家监察委员会和最高检抓紧共同研究出台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衔接办法和指导意见,进一步增强反腐败工作合力。”王晋、沈艳芬代表建议。
推进法律贯彻实施 加强监察队伍建设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审议中,监察法的贯彻实施引起于清明、崔永辉、郭永红、吴海涛、周文霞、周汉生、张辉、徐华铮、沈方勇、何兰田、黄望明、陈义龙、许方盛、宋庆礼、程梦醒、胡五清、李霞、王能干等代表的热议,代表们都表示要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王立山、高友东、张家胜、陈新武、刘芳震、王立、龚定荣、刘启俊、谈民强、罗杰、李杰、张金华、袁伟霞、顾想平代表建议,加强监察法的学习宣传教育,在群众中广泛开展监察法宣传教育活动,做到普法全覆盖。公职人员是监察法的调整对象,为此,邱丽新、赖秀福、范秉衡、禹诚代表建议,监察法通过以后,要扎实开展监察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让所有公职人员学法守法尊法敬法,并将监察法纳入公务员招考、培训的内容。刘江东代表还建议监察法颁布施行后,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以推进监察法的贯彻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等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提出“打铁还需自身硬”,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铁必须自身硬”,从“还需”到“必须”,一个词语的变化,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针对社会所关注的“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监察法草案从人大监督、自我监督、与有关机关互相配合相互制约机制、法律责任方面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作了具体规定。为加强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强化对监督者的监督,监察法草案作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规定,防止“灯下黑”,确保监察权的正确行使。“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须自成。”各级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能否发挥关键作用,事关监察事业的前途命运。在审议中,代表们十分关注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建设问题,对新组建的监察机关满怀期待,对新的监察队伍寄予厚望。王玉玲、邱丽新、郄英才、孙兵、陈燎原、李秉恒、张凤英、程桔代表建议,加大监察队伍尤其是基层监察队伍的培训、建设和管理力度,强化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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