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将有“法”可依。
此次出台的《规定》将同级党委建议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列入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在实际操作中,还可以有效地依靠市委领导的联席会议机制予以推进。同时,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宪法法律的规定,将重大事项分为三个层次,在工作机制上形成了“四个明确”。
为保障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切实得到执行,《规定》要求有关机关在决议、决定作出后的一年内报告执行情况,在提出的意见、建议交办后的六个月内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同时,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或者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方式,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此外,还对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跟踪督办作了规定,并进一步完善了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