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判决,想查阅、复制案卷证据材料;交通事故后想查阅、复制涉案证据材料;购房前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向110报警后,因诉讼需要,想复制出警记录等,作为涉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究竟是否有权查阅、复制?下面案例告诉你,公民五类查阅、复制权,不容被剥夺。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查阅、复制证据材料权
[案例] 杨阿姨因对警方交通事故认定不认可,想查阅复印案件卷宗再找内行人看个究竟,再决定是否申请复议。可当她找到交警队办案人提出查阅复印要求后,对方回答说:案件正在办理中,结案后可以,但需要代理律师来办理。
[评析] 该说法没有法律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提交书面的“当事人查阅证据申请”,可以自费复制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复制的材料上加盖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上述规定表明,只要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就可以申请查阅复印卷宗材料,而且,当事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要求。
二、购房人有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权
[案例] 王先生因所购置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与邻居胡某家房产边界发生纠纷。王先生找到区国土局要求查看胡某是如何办理的土地证等情况,可国土局认为,王先生不是该平房及院套土地的所有人,无权查阅。
[评析] 国土局的说法是错误的。王先生有权查询。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第九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查询目的的说明;(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王先生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若国土局拒绝查询,王先生可以以国土局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提供查询及复印相关材料。
三、不服判决,有查阅、复制案卷证据权
[案例] 汪先生因与前妻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汪先生认为法院偏袒一方,判决不公,上诉后,为进一步准确了解一审开庭内容,汪先生到一审法院要求查阅复印案件卷宗开庭记录。法院档案室回答,院内最近有新的规定,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可以在本档案室查问整个卷宗,但不提供复印服务。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条、第十条规定: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上述规定表明,当事人与代理人同样具有查阅、复印涉案卷宗材料的权利。该法院档案室工作人员只提供查阅,拒绝复印没有法律依据。
四、向110报警后,因诉讼有复制出警记录权
[案例] 因其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李女士曾向110报警,其所在辖区派出所出警并对李女士丈夫予以批评、训诫。事后,李女士提起离婚诉讼,为证明其丈夫的家庭暴力行为,李女士到该派出所复印其出警记录,得到的回答是,出警记录属于案件机密,个人不能复印,并告诉李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该出警记录。
[评析] 该派出所说法缺乏法律根据,李女士作为报警的涉案当事人有权复印出警记录。110出警记录分为构成犯罪之出警记录与非刑事犯罪之一般民事纠纷出警记录。对于后者,该出警记录属于职能部门掌握的民事案件证据。那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五、丢失物品,有申请查阅公共监控录像权
[案例] 吴先生在某超市购物发现苹果牌手机丢失,便立即回到超市向经营者刘女士提出查看监控录像的要求。刘女士表示需要警方在场才能查看。随后吴先生报警,警察赶到时超市已下班。未能在第一时间查看监控录像,吴先生非常不理解,他认为,商场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监控录像是这一保障的随附条件。至于顾客在丢失东西后向商场提出查看监控录像的要求,这是合理的,商场应当为顾客提供相关的录像资料。
[评析] 吴先生虽无权直接查阅,但可申请办案机关予以查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不得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公安机关以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二)出示批准文件;(三)出示执法证件;(四)填写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情况登记表。可见,经公民申请后,执法办案人员应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查阅公共监控录像。当然,因重大、紧急需要立即查看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有责任立即协助,不得以种种理由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