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人:刘龙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由: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明确定义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大数据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明确指出,全球范围内,运用大数据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正成为趋势,有关发达国家相继制定实施大数据战略性文件,大力推动大数据发展和应用,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大数据正日益对全球生产、流通、分配、消费活动以及经济运行机制、社会生活方式和国家治理能力产生重要影响。我国在大数据发展和应用方面已具备一定基础,拥有市场优势和发展潜力,但也存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不足、产业基础薄弱、缺乏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创新应用领域不广等问题,亟待解决。明确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国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加快建设数据强国。大数据已经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动力,重塑国家竞争优势的新机遇,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新途径。
我省2016年9月14日制定了《湖北省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8年1月24日省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建设长江中游大数据和云计算中心”,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案据:目前,我国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居全球第一,拥有丰富的数据资源和应用市场优势,大数据部分关键技术研发取得突破,涌现出一批互联网创新企业和创新应用,一些地方政府已启动大数据相关工作。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大数据部署,深化大数据应用,已成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需要和必然选择。
目前,纵向、横向的数据系统建设均已基本完成,数据的交流和汇集正在不断加强,但数据信息孤岛、数据信息孤立、数据信息隔绝仍然存在,数据信息收集、汇融、整理、处理、共享、运用,以及数据信息的安全急待加强、规制。贵州省2016年1月颁布了《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2017年举行了数博会,其大数据储存、分析、运用产业集成已经启步。湖北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方面水平居中,相较贵州在区位、能源、土地、人才、技术等方面更有优势,在东湖高新、光谷以大数据公司为行业领军,已经形成一个收集分析运用数据的数据产业集群,这些实践探索,为我省制定条例积累了很好经验,制定条例,也将为国家制定相应法律、法规积累地方经验。
建议:条例应包括总则、发展应用、共享开放、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让大数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公共机构已建、在建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应当依法实现互联互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采集数据不得损害被采集人的合法权益,数据交易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大数据采集、存储、清洗、开发、应用、交易、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附:湖北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与安全保护条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