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纳入到新时代“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宏观战略层面,并从“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的战略高度,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这些新论述新要求,为新时代人大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定位“三位一体”制度安排,并要求“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2014年 9月 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 60周年大会上就对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了“三位一体”定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新形势下,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此基础上,再次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并且要求“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这一新定位,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制度自信,必将更加坚定新时代我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决心和信心。
明晰人大“四权”,并要求“支持和保证”。关于人大“四权”,2012年 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就提出:“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与十八大报告相比,十九大报告所提人大“四权”更加明晰:“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并强调不仅要“支持”,更重要的是“保证”。支持和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四权”,就是“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之一。强调人大主导立法,并提出“依法立法”。 2014年 10月 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并首次提出“依法立法”,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十九大报告强调依法立法,就是要依据宪法和立法法,以宪法为准绳,以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而立法。十九大报告将依法立法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列为立法三原则,必将进一步强化人大主导立法的权威,促进法治统一,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首提“工作机关”,明确健全人大工作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并首次将人大机关称之为“工作机关”,即“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工作机关”这一新提法,对新时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权履职工作制度化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首提“代表机关”,强调代表作用的发挥。2012年 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2016年 6月 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如何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提出了四点基本要求,并且对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主要内容也作了三个方面的明确规定。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人大机关就是“代表机关”,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代表机关”这一新提法,进一步明确了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为基础的代表工作是新时代各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一级人大)的工作重心,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
强调优化结构,并要求完善人大专委会设置。党的十九大报告就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进一步强调要“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的法定专门机构,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中央 18号文件提出:“根据需要,县级人大可以设立法制、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随后,2015年 8月 29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对地方组织法的第五次修正,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这样一来,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延伸到了县一级。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完善,为新时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优化结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到位并不断完善,充分发挥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法定职能,作出了新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