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起草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强调了决策的科学化。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制定重大决策当然要有人民的参与。只有人民群众的真正广泛参与,将其意愿表现在过程和结果中,行政决策才可能是科学有效的。湖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上也再三强调,决定重大事项要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服务全省大局,不断提高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让各项法规立得住、行得通、务实管用。“公众参与”程序的落实,至少要做好两件事:其一,最大限度有效地公开政府决策信息。据调查发现,眼下有的决策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因群众不理解、不支持而不能出台,或者决策后遇到反对就匆匆下马的情况时有发生,既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其二,“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每一条意见或建议都要有明确的回复,这是公民权利的最好表现,也是人民政府的职责所在。要定期将所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和处理等情况分类及时公开反馈。“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是行政决策得以通过并实施的最后一个环节。在这个环节中,《暂行条例》规定了“提交讨论需要报送的材料”“决策公布”和“决策归档”等内容,而如何开会,保证集体讨论的科学性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本次《暂行条例》将“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列入其中,切中要害。
其实,十多年前深圳市就推行过“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取得了一定效果。讨论决策事项时,为了保证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讲可能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当一个地方政治生态不正常,特别是“一把手”民主作风欠缺时,即便行政首长最后讲,班子成员也会揣摩你的意见,或为了不偏离“一把手”的思想,明哲保身、嗫嚅不言、畏首畏尾、趑趄不前。这样的讨论虽是“集体”的,但未必是科学的。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下决心改进文风会风”,就包括改进“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在这个程序里,“讨论”是基础,讨论不民主、不充分、不科学,“决定”一定不科学。当下,我们仍需重提我们党多年形成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倡导“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为保证“集体讨论决定”质量,必须严格会议记录,对全体与会者的意见、建议、包括不同意见、反对意见和决策形成过程,特别是行政首长的表现,予以载明。以便接受历史检验,赏罚分明,促进职责相当,提高决策者的领导素质。
(据《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