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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中强化法律法规权威
2017年第8期 —— 开篇立言 作者:文/本刊评论员

    “法者,治之端也。”日前,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题会议,以推动5部新通过的法规决定实施为契机,就全面加强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服务本地区改革发展,是地方立法的核心所在。近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湖北实施,坚持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加快重点领域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进一步发挥了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从《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到《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推进“信用湖北”和信用体系建设,再到《湖北省专利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为发展转型提供更强大的创新动力、民生保障和安全屏障,今年制定出台的五部地方性法规、决定,立足湖北实际,聚焦重点难点热点精准发力,为我省改革发展搭建了更完善的法治框架、更规范的运行轨道。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加强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事关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新征程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法治政府建设,事关人大监督职权的行使。近几年,各地各部门特别是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切实做好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工作,为加快法治湖北建设进程、有效服务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的法治建设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我省也不同程度存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实施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工作要求,认真依法履职,加强和改进法律实施工作。

    地方性法规能不能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关键是能不能从纸面走进现实,在发展实践中彰显存在的价值。社会对法治的感知和理解,集中于法律的实施环节。因此,要牢牢把握加强改进法律实施的重点环节,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普及,及时研究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明确实施机关的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严格执行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实现立法与法规实施相互促进。要建立健全加强改进法律法规实施的体制机制,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过程,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推进、‘一府两院’实施、全社会参与”的法律法规实施统筹协调机制;切实加强人大监督,创新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实效,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正确有效实施,充分体现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优势所在,也充分体现人大依法履职的责任担当和“力施良法以行善治”的目标追求;要落实将法律法规实施纳入法治湖北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的要求,严格实行考核督办,努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新征程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当前,湖北正处于发展机遇叠加期和经济转型升级关键期。“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既需要以法治谋求最大的社会共识,更需要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到社会之中,在推进发展进步、规范发展行为、维护人民利益、保障社会和谐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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