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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学校安全法的议案
2017年第7期 —— 代表天地 作者:周洪宇

领衔人:周洪宇(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中央常委、湖北省主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案由:学校安全问题当下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跨越了校园的范围,成为社会关注的中心。校园内所发生的危险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安全措施不完备的学习设施和危险建筑;二是学生之间的互相欺凌行为;三是拥堵挤压造成的意外伤害;四是火灾、爆炸、食物中毒、煤气中毒等意外伤害;五是校外侵害,如杀人、强奸等刑事案件;六是文体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七是校内外交通事故等等。这些事故的发生,干扰甚至破坏了一些大中小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使死伤学生的家庭遭受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社会增加了不安定因素。造成学校安全形势严峻的原因很多,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关于学校安全方面的立法不够完善,使得学校安全管理体制不稳定、安全管理模式不统一、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从而影响了校园安全工作的正常进行。完善学校安全方面的立法,势在必行。

案据: 制定学校安全法,是应对当前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积极举措。在我国教育事业总体发展呈现良好态势的同时,我国的学校安全形势却相当严峻。一项针对2000年到2013年间媒体中出现的1.4万个校园安全事故案例的统计报告显示:近年来我国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总体平稳,但有上升趋势,特别是2010年以来学校安全事故数量上升较快。学校安全问题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安全意味着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为教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学校安全还关系到自然灾害、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各种公共安全。一旦学校安全出现问题,它将制约学校教育教学功能的发挥,也会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还有一些重大事故可能成为社会公共安全的导火索。

制定学校安全法,是完善教育法律体系特别是学校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没有安全,一切都是空中楼阁。学校安全是顺利开展学校教育活动的基础,也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保障。但长期以来,我国的学校安全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加之一些主管机关的责任不明,校园安全管理在某种意义上成为法律的真空区域。

制定学校安全法,是全面依法治教的客观需要。目前有关保护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之中。其中的某些法律规定既不具体,又有严重法律空白:对在校学生人身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处理标准均没有涉及;对学校应履行的具体管理职能规定得不够具体;对学校是否应承担监护责任或承担多大监护责任规定得也不甚明了。而且,它们只能解决校园内的犯罪,起不到前期预防、管理的作用。

制定学校安全法律法规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学校安全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现实问题之一,各国都在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立法。早在1977年,日本制定并公布了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学校事故损害赔偿法”纲要案和以国家为赔偿主体、以国家财政列支主要赔偿金的“学校灾害补偿法”纲要案;2004年,制定公布了“学校安全法”纲要案。在美国,联邦和各州都制定了关于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

制定学校安全法,目前已经具备较好的立法基础。在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教育专门法为核心,教育相关法为补充的学校安全法律体系。2005年,《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开辟了地方性法规专门规定学校安全管理的先河。截至20173月,已经有十一部专门以“学校安全”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包括五部省级地方性法规,六部设区市地方性法规。此外,还有一部单行条例以及五部地方政府规章。这都为制定中央层面的学校安全法积累了立法经验,奠定了立法基础。

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学校安全法。结合我国校园安全问题点多面广、结构复杂、涉及人员众多的特点,学校安全法的定位应是一法囊括、有所侧重的基准法,涵盖事前、临事、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系统法,改变以往“重事前、轻事中、无事后”的弊端,完善事件应对处置、事后纠责、善后与恢复的机制,同时也应是一部兼顾行政权力约束与个人权利保障的统一法,为学校安全管理与事故责任认定处理提供法律准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安全法》(立法建议稿)(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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