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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的议案
2014年第3期 —— 代表天地 作者:

领衔人:胡清芬(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委员,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致公党鄂州市委主委

案由:我省志愿服务的现状及问题:1、志愿服务意识增强。近年来,在志愿服务活动系统的、持续性的宣传报道下,志愿服务知识在全省得到了普及,全社会的志愿服务意识不断增强,志愿服务的组织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2、志愿服务内容多样化。湖北省志愿服务的主要对象有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的服务对象、老年人和未成年人。随着湖北社会多元化的发展,我省志愿服务的对象、内容呈现出了多样化的趋势,志愿服务项目的侧重点也随之发生转移。3、志愿服务队伍扩大。志愿者队伍中学生占到了很大的比例,在媒体的大力宣传下,越来越多的普通市民关注并参与到志愿服务中,志愿者的队伍也越来越多样化。4、湖北省高度重视志愿服务工作。2006年出台了《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涌现出一批如徐本禹等优秀青年典型。但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要“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志愿服务成为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以青年为主体的条例已不适宜当前形势的需要。

案据:1、志愿服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志愿服务是一项自愿、无偿地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高尚的社会公益活动,对弘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增强公民社会责任意识,倡导良好文明社会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2、制定《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社会治理精神的客观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特别指出“要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制定志愿服务条例,推动志愿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社会治理精神的客观要求。3、制定《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在我省有较好的实践基础。我省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围绕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需求,在扶贫帮困、帮老助弱、社区服务、抢险救灾、环境保护和大型公益活动等众多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我省志愿服务活动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为志愿服务立法打下了实践基础。因此,我省制定志愿服务条例的时机已经比较成熟。4、制定《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是志愿服务工作的现实需要。目前志愿服务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激励等不明确,没有明确规定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和社会对志愿服务的保障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一些损害志愿者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志愿服务需要政策性文件予以保障,全国已有多个省市志愿服务的地方立法。

方案:相对于早年制定的《湖北省青年志愿者服务条例》,新的《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应当注重以下几点。1、扩大志愿者范围。对原有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的定义进行扩展和延伸,不应限制对志愿者的年龄、户籍、技能。2、扩宽志愿服务范围。应把志愿服务的范围扩宽到主要包括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支教助学、科技推广、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应急救援等社会公益事业,并明确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具体范围和项目,并向社会公开以及申请开展志愿服务的程序。3、保障志愿者权益。针对目前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时自身权利不能得到合法保护和志愿者对自己的义务不明确而导致志愿组织管理不便的现象,应明确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因不可抗力受到损害,志愿者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损害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向第三人取得赔偿。应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招聘人员以及学校招收学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优秀志愿者。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家庭、学校等方面对志愿服务事业的支持,同时也要明确对志愿服务经费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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