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衔人:龚良柏(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案由:长期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直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饮用水水质能否达标将直接关系到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是最大的民生问题之一。
案据:目前我省饮用水安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部分饮用水水质状况堪忧。部分城乡特别是城市的饮用水水源周边地区仍然存在违法污染企业,向水体排污威胁到饮用水水源;有的地方由于畜禽养殖及面源污染的增加,导致水体氮磷污染指标居高不下;有些地区的地下水由于地质结构等因素造成饮用水水质硬度过高,长期饮用易患结石病,危害身体健康。2、饮用水水源污染出现新情况。由于氮磷污染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加之面源污染的增加,部分水源地氮磷超标问题日益突出,湖库水源地富营养化问题已显现,由此带来的藻毒素污染直接威胁到群众健康。3、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能力亟待加强。由于资金、人员及设备缺乏,一般县城完成饮用水水源水质常规监测的能力较弱,难以保障水源安全,尤其是在污染事故发生时难以实时跟踪水质变化;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没有开展过水质监测,广大农村和许多中小城镇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基础薄弱,水源水质状况尚待查清核实。4、饮用水备用水源缺失,应急防范尚难到位。据有关资料显示,我省大部分水源地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能力缺失,或尽管设置备用水源地,却无取水设施;或几个水源地在同一个湖库上,无备用可言。5、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机制有待完善。水源地保护政出多门,多龙治水等于无龙治水,建立水源地保护监管机制,界定各相关部门职责,迫在眉睫。
方案:要切实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除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城乡居民水源保护意识、加大政策扶持、资金投入和饮用水工程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外,更重要的是要将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纳入法治轨道,通过立法来确立、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各项约束制度,从制度和机制上根本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让广大城乡居民能够喝上“安全水”、“放心水”。建议在法规草案中重点突出以下几方面内容:1、明确政府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和巡查机制,统筹协调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2、完善水源保护区制度。根据国家《饮用水水源地划分技术规范》规定,明确并完善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按照水源类型划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根据水质防护要求,科学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并细化保护措施和要求。3、强化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我省是农业大省,也是农村人口大省,而农村不少地方采用的是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于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具有分散、点多、面广的特点,在管理上难度很大,是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难点。条例应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规定,明确有关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管理的原则性规定,并要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水质鉴定和改善饮用水条件方面予以规范。4、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评估制度。许多饮用水水源存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相当一部分水源污染是由管理不规范引起的。有鉴于此,采用饮用水水源环境评估的手段、推进规范化管理十分必要。条例宜规定由省级和地方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评估工作,并向同级政府提交评估报告,从而推动各级政府切实重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5、强化相关法律责任。根据目前饮用水水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管理的需要,法规草案应对有关环境违法的行为细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消极作为的处罚提出明确的规定。
附:《湖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建议稿(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