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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规范路政管理 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2017年第6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 乔余堂

    公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随着公路事业的发展,1999年制定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亟需根据上位法的修改和我省实际予以修订完善。5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91日起施行。条例的通过是我省依法规范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重要成果,必将更加有力地推动我省公路事业发展,让人民群众在公路通行便利方面有更多的“获得感”。

                      坚持城乡协调发展 将村道纳入公路路政管理范畴

    村道是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随着“村村通”工程的深入推进,村道建设步伐逐步加快,截至2016年底,村道通车里程达15.4万公里,占全省公路通车总里程的60%左右。从国家的规定看,公路法规定了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但未涉及村道;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则规定村道的管理参照适用,这就要求我们要根据上位法的精神和我省实际,对村道的路政管理作出规定。村道与其他公路相比,在公路用地的性质上存在鲜明的特殊性,即村道是修建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但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有法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能对破坏、损害村道等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处罚,不能对合法占用公路等行为予以许可。为了加强和规范村道的路政管理,条例直接将村道纳入公路路政管理范畴,确保村道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坚持问题导向   突出公路路产保护

    公路是附着于土地之上的不动产,明确其使用土地的范围是保护公路路产的前提和基础。在公路路产管理实践中,公路路产权属不明、不清也是导致路产管理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在明确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上作细化规定。对新建、改建公路的,其使用土地的范围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依法办理使用土地的手续,即“不征地则无用地范围”,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公路路产,也有利于保护公路沿线其他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公路路产档案资料的管理。新建公路竣工时,应当同时建立公路路产档案资料;对已建公路,公路管理机构要及时对公路路产进行调查核实、登记,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针对当前公路附属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的实际,条例在规范公路附属设施建设方面规定“四同时”制度,即养护中心、服务区、安全防护和技术监控设施设备等公路附属设施应当纳入公路建设计划,并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国家上位法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制度的目的在于为行车保证一定的安全视距,为公路事业发展预留土地,减少噪声、尾气、交通事故等对沿线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和安全威胁;对公路沿线生产经营者有关权利的限制也主要在于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为了平衡好有关利益关系,条例规定,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已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依法划定并公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已划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便于社会知晓。

    为了防止公路“街道化”,提高公路通行能力,条例还规定,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公路一侧建设。编制城乡规划或者审批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邻近区域的,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注明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

                            坚持源头预防   多措并举治理超限运输顽疾

    超限运输是路政管理工作中面临的一大顽疾,不仅对公路造成严重损坏,还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治理超限运输,涉及车辆的生产、改装以及货物装载等多个环节,需要政府加强统筹、部门联合发力。条例关于治超,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是确定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联合治超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实行公路超限运输治理问责制;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超限运输治理工作。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公路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情况归集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行联合惩戒。

    二是坚持源头治理。第一,加强对车辆源头的管控。禁止生产、销售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上路行驶。第二,增加了货运源头单位的治超义务。煤炭、钢材、水泥、矿石、砂石、商品车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符合标准的超限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并建立货物装载台账,防止超限货运车辆出场(站)。第三,进一步规范装载环节。从事货物装载活动的经营者也不得超限装载货物。第四,规范运输企业的经营活动。货运经营者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货物;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货运车辆。

    三是发挥科技在治理超限运输中的作用。政府应当组织交通、公安机关等部门,建立公路超限运输治理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同时,进一步完善路面监控网络。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超限车辆的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证据。

    四是进一步强化路面治超的工作力度。对拒不接受调查、处理,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将依法处理。同时,完善收费公路超限检测设备。条例规定,新建收费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入口处安装超限检测设备;已建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收费公路入口进行改造,加装超限检测设备。

                       坚持立法为民   提高路政管理和服务水平

    民主立法的核心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使法律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的各项权利和根本利益。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为民,强化“服务便民”的立法理念,围绕提高路政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舒适、快捷出行的需求,做好制度设计。条例就优化服务,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是加强服务设施建设。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建设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服务区、休息区、停车区、观景台等服务设施建设,并保持服务设施完好,为司乘人员提供便捷服务。同时,公路建设和养护单位要做好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维护更新工作。标志、标线应当规范、准确、易于识别和理解。

    二是建立公路巡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制作巡查记录,并共享巡查信息。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三是维护通行秩序,确保公路通行安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时间和周期,加强公路养护通行秩序管理;可能造成交通拥堵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疏导预案。因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重特大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形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公众发布路况信息,采取限制车速、间断放行、引导车辆泊停服务区等措施对车辆进行疏导。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确保通行安全。

  四是强化信息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建立公路路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提供便利。交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汇总、发布公路基础设施、养护施工作业、公路交通阻断等与公路通行有关的信息,实现公众查询、网上办理路政业务、路网运行信息发布等功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也要按照要求,收集、报送和发布公路养护、通行等信息。

                                                  (作者系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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