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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重点改进方法 增强执法检查效能
2017年第4期 —— 调查研究 作者:◆文/陈兴田

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重要方式,也是确保法律法规得到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根据多年来的人大工作实践,笔者就提高执法检查效能谈点看法和体会,以供商榷。

一、选准检查对象,是搞好执法检查的前提

  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很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难以对每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逐个进行执法检查。因此,执法检查必须本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人大常委会要紧密联系本地实际,围绕同级党委的工作重心,围绕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围绕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同时还要兼顾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保持执法检查的一致性,增强上下联动的合力。根据实际需要,人大常委会每年可集中组织一、二部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集中精力,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提高质量,力促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促进问题解决,推动经济社会稳中求进、持续发展。

二、营造良好氛围,是搞好执法检查的基础

  执法检查,既是对执法部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的监督形式,也是对全体公民进行民主法制教育的宣传方式。为了扩大执法检查的影响和社会效应,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坚持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双管齐下。只有这样,才能为执法检查营造良好的环境和舆论氛围;才能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学法、守法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才能有效地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形成执法检查的联动效应,提高执法检查的工作质量与效果。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中,要实行执法监督与舆论监督同时部署、同时行动。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广泛宣传执法检查的目的、意义、内容、进展与实际效果;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严格执法守法的先进典型;对严重违法违纪的案件或行为进行跟踪,并予以曝光;对一些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进行系统报道,从而进一步增强执法检查的透明度和显示度,使人大执法检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创新检查方式,是搞好执法检查的途径

  集中时间和人员开展执法检查,这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和特点,其声势大,氛围浓,有利于集中听取执法情况汇报和集中力量组织座谈并开展调查研究。但由于时间有限,人员过于集中,往往难以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有时还会产生“搞形式走过场”的错觉。因此,要提高执法检查实效,必须改进执法检查的方式与方法,积极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实地走访、查阅档案、问卷调查、民意测验等多种形式,尽可能地全面了解真实情况。此外,还应多搞一些突击检查或暗访。执法检查应尽量多吸收一些人大代表参加。在组织集中检查之前,应事先通知有关人大代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按检查内容和要求开展走访,广泛听取和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全面准确地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掌握大量翔实的材料,这样,既有利于增强集中检查的针对性、也有利于检查组成员与检查对象面对面地交换意见,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坚持集中检查和分头暗访相结合,还有利于缩短集中检查的时间,减少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四、抓好专题审议,是搞好执法检查的关键

  开展执法检查和调研,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直接了解和掌握“一府两院”贯彻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过程,也是形成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基础性工作,其目的是为了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进实施。由于执法检查是由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组成,不能直接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也只能以意见和建议的形式在执法检查中反映,而通过检查所形成的情况报告也只能作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依据和参考资料,尚不具备法律监督效力。因此,只有将执法检查报告和执法机关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审议,才能形成针对性和权威性很强的审议意见。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并要求“一府两院”认真办理落实。

五、加强督促整改,是搞好执法检查的保证

所谓自查自纠就是要求执法部门建立起自我约束的内部监督机制。如果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执法检查的同时,强调执法部门密切配合,主动自查、自纠、自改,其执法检查效果会更佳。因为这些执法部门常年工作在执法第一线,对执法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看得很清楚,掌握得比较全面,所以,在外部监督和压力之下,自我解决执法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主动改进执法工作是不难做到的,而且也易于接受。然而,执法检查要着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促使执法责任和错案追究责任落实到位等执法中的重大问题,仅靠自查自纠难以奏效,必须依靠人大监督的权威来解决。只有坚持把自查自纠和监督整改结合起来,才能保证执法检查的效果和权威。从某种意义上讲,检查只是人大监督过程的一种初始行为,整改到位才是监督的目的和归宿。所以,人大常委会在强调自查自纠的同时,更要注重做好检查后的审议意见或有关决议、决定的督办及跟踪反馈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坚持原则,一抓到底。对于交办的审议意见,要适时听取有关部门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对敷衍塞责、不认真办理的,要及时予以警告和批评。必要时,适时运用评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罢免等刚性手段来进行督办,直到彻底解决问题。惟有如此,人大执法检查才能真正发挥监督作用,才能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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