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各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表决稿显示,“好人法”条款再度修改,不再区分救助人是否有“重大过失”,只要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
“好人法”条款,即见义勇为免责条款。近年来,诸如“老人倒地敢不敢扶”、“有人晕倒敢不敢救”等问题,经常在舆论场引发热议。不少地方相继出台了“好人法”,民法总则作为上位法,其中列入的见义勇为免责条款,堪称“好人法”之总纲,而“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的基调,意味着这将是最为彻底的“好人法”。
去年12月的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其中的“重大过失”在现实中不仅难以判定,而且势必让见义勇为者心存顾虑。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人代会审议,相关条款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对此一些代表提出,审议稿虽然增加了“自愿”以及“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等限定条件,但仍然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这一观点被采纳,草案再次修改,14日下午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删除了“重大过失”字样。只要是见义勇为,就享受依法免责的“特殊待遇”。
见义勇为免责条款不断修改的过程,就是人大代表不断为“好人”争取更多权利、免除更多责任的过程。鼓励更多人放心大胆地见义勇为,让“好人有好报”在更大程度上变成现实,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发生。
任何规则的确立都是利弊权衡的结果。现实中,确有一些救助人因自身过失而使受助人遭到伤害,但如果做好事还要背负沉重的责任包袱,那么很多人就不愿“冒险”救助他人。救助人出现“重大过失”是小概率事件,当见义勇为成为社会风尚,必将有更多人从中受益,其利远远大于其弊。
见义勇为是一种无偿的、善意的人道主义行为,理当受到法律特别保护。我们有理由期待,这一最彻底的“好人法”能够进一步激发人们的互助精神,弘扬社会风尚,涵养社会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