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凝聚合力,完善立法工作格局
(一)坚持党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坚持市委对立法计划工作的领导。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坚持每年专题向市委报告立法计划,并根据市委的立法建议及时调整立法计划,开展立法调研,紧扣市委中心工作谋划地方立法。
坚持市委对法规制定工作的领导。建立立法工作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的机制。立法中凡是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都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经市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后,再组织具体的修改工作。法规草案修改稿基本成熟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报送市委审查,再按照法定程序审议、表决。
严格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责任。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定期听取立法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立法进程和立法方向。
(二)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主导
加强立项阶段的主导。制定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明确法规立项应当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法制统一、体现特色,解决问题、注重实施,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正、公平、公开和立、改、废并重的原则。
加强起草阶段的主导。针对每个立法项目成立法规草案起草协调小组,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立法协调会,通报、磋商、研究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
加强法规审议阶段的主导。制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流程图、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规则,引导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熟练掌握立法工作程序,把握审议重点,充分参与审议活动,不做“橡皮图章”,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提高审议质量。
(三)充分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注重统筹立法资源。要求市政府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注重与市人大常委会沟通,充分考虑规章与法规的衔接性。
严格落实立法任务。市政府高度重视地方立法工作,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任务分解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详细的立法工作实施方案。
注重保障法规实施。针对综合性法规,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前开展配套规范性文件的调研和起草工作,有效保证法规的顺利实施。
(四)扩大社会各方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
建立立法意见征求反馈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机制,建立委托第三方研究论证机制。
二、紧扣重点,着力提升立法质量
(一)坚定维护法制统一
坚持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安排专人将相关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地方性法规逐条进行对照,并邀请知名法学专家进行把关,确保条例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衔接。
注重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坚持权为民用,规范政府权力,注重处理好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坚持合法与合理并重、权力与责任对应、效能与便民兼顾的原则,从源头上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避免重复立法。针对城市管理存在法律空白、规定不具体的问题,结合荆门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发挥地方立法拾遗补缺、先行先试的作用,细化上位法相关规定,有针对性地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二)坚持体现地方特色
编制立法计划立足荆门实际。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矛盾问题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法建议项目列入立法计划,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和密切关注。
设计法规条款顺应荆门发展。严格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科学设置相关条款,以保证法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探索立法模式体现荆门特色。逐步建立健全以人大法规为统领、政府规章为支撑的城市管理制度体系。
(三)突出立法能力建设
配齐机构人员,组织学习培训,注重实践锻炼,加强立法理论研究。
三、夯实基础,稳步推进备案审查工作
推动备案审查机构队伍建设。积极争取市委支持,报请市编办批准在法工委增设备案审查科,调配一位实务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科长,负责备案审查日常工作,做到“有人理事”。
严格备案审查工作程序。按照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的相关要求,确立了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初审和研究、主任会议再审、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的逐级审查机制,实行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建档、交办、意见反馈等流程,有效保证了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加大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落实力度。
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指导。通过组织培训、专题学习、实地调研等形式,加强备案审查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切实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