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
立法方向坚持市委领导。为推进全市年度立法工作,市委组织召开全市立法工作会议,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由市委主要负责同志部署立法工作。切实增强了各级部门对地方立法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明确了地方立法的主攻方向和主要原则,加强了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配合、公众参与的“五位一体”立法工作体制机制,为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的政治保障。
立法选项围绕市委决策。立法始终围绕和服务于市委决策部署,自觉贯彻、体现市委的主张和意图,将市委重大决策和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行为规范,保证立法发挥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
重大事项报请市委决定。始终贯彻重大立法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地方法规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编制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提请主任会议审定前,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都及时向市委作了书面报告。涉及到体制和重要政策调整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报告。
二、突出宜昌特色,保障绿色发展
立足宜昌市情。根据绿色发展新形势、生态建设新内涵、人民群众新要求,针对城市绿地迫切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以理顺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职责、强化法律责任的现实,将城区重点绿地保护作为获得立法权后第一部立法审议项目。
体现务实管用。在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坚持务实管用原则,综合考虑各方面的立法需求和立法的适当性、前瞻性,稳步推进立法。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把握立法的客观需求,充分考虑立法的现实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区分轻重缓急,积极而为,量力而行,确保立法务实管用。
规范权责关系。精准把握立法中权力和责任关系,对法规涉及到各方权力责任的重要制度和条文保持中立,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多方意见,求同存异,进一步规范好政府及部门的权力与责任,合理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力争条例规范平衡。
三、树立工匠精神,追求立法质量
坚持全程把控,工作提前介入。对年度立法工作整体设计、系统谋划是保障立法质量的前提,通过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法工委2016年工作要点、立法工作进度表,为全年立法工作设定时间表、作出系统安排,从立项、调研、起草、审议、修改等所有环节严格把控,保障全年立法工作有序推进。具体立法项目提前介入,协调督办。
坚持精益求益,条款精雕细琢。始终坚持不能牺牲立法质量而单纯追求立法数量,要立有质量、可操作性强的法规的目标。打牢一个基础,研判重点“问题”,突出一个重点,设计重点“制度”,抓住一个核心,起草重点“条款”。
坚持开门立法,凝聚各方智慧。在立法调研中亲力亲为,实地察看,掌握一手资料,避免先入为主。注意分层次、分对象举行座谈会、论证会,避免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在一起座谈,讨论,去伪存真,保持立法人的理性,避免片面和被无效信息干扰。同时在法规案审议阶段,专门制作简报,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研究和吸收。
四、加强能力建设,夯实立法根基
组建了专业队伍。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机构配置健全、人员配备较强。加强地方立法智库建设,经过公开招募、定向推荐、优中比选,组建了各领域的11位专家组成的立法顾问组。与三峡大学合作共建成立了宜昌市地方立法研究院。建立了13个涵盖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联络处的三级基层立法联系点。
探索了有效机制。根据工作需要,认真学习借鉴外省市立法工作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先后制定并执行了7个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系列规章制度以及《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
涵养了学习风尚。坚持专业知识重点学,基本实现了三个目标:全市所有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全覆盖、每位立法干部撰写了一篇精品调研报告、每位立法干部至少参加一次了省内外考察学习。善于培训挂职跟着学。安排了3名同志到省人大常委会跟班学习、邀请了2位立法专家为宜昌市立法干部进行立法讲座、派出了3名立法干部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