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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
2017年第5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丁雨

    一、遵循不抵触原则,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

  注重严把法规立项关。为编制好20162017年立法计划,我们提出编制工作要把握好依法立法、突出重点、相对成熟等原则,还要处理好立法数量与质量、立新法与修旧法、法规调整领域的相对均衡、与省人大立法相衔接等关系。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武汉市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发生了重大变化,从以前的“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转变为“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为此,在选择确定年度立法项目时,我们坚持无论是新立项目还是修订项目都严格遵循新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限。在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全面统筹协调的基础上,2016年常委会确定了6件立法项目,2017年常委会确定了7件立法项目。

  注重严把法规制度设计关。在法规草案的起草、审议、修改等工作环节中,切实落实不抵触原则,坚持法制统一,保证所制定的法规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北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同时与本市其他法规相协调。与此同时,我们特别注意法规草案中法律责任的设定问题,对法规草案设定的行政处罚,严格对照上位法逐一进行审查。上位法对违法行为已经设定行政处罚的,在上位法规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结合实际加以具体化;上位法对所涉及的行为没有设定处罚的,不设定处罚;地方先行先试的法规,没有上位法作依据的,对处罚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同时对法规草案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依法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另外,还越来越关注法规草案中公共权力的规范问题。在进行法规制度设计时,注意坚持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监督有效原则,合理规范公共管理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保障公共权力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效运行。

  二、增强地方立法特色,努力实现立法精细化

  注重突出地方特色。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问题立法,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立法,立足本地实际设计法律规范,突出地方特色。

  注重突出有效管用。在注重立法有特色的同时,还注意在提高立法的精细化水平上下功夫,突出法规的有效、管用。把审议、修改的重点放在法规核心制度、关键条款的设计上,着重在“管用的那么几条”上下功夫。

  三、改进立法工作方式,深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

  注重研究吸纳审议意见。高度重视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并对其进行认真研究和充分吸纳。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法规草案后,法规工作室整理审议意见形成两份材料:一份是原汁原味的审议意见,包括基本情况、原则性意见以及对条文的具体意见。另一份是对审议意见初步分析研究后,提出审议意见比较集中的几个重点问题,以便在调研论证、修改完善时重点关注。

  注重广泛征集修改意见。不断改进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征集各方面对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认真分析研究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合理的则予以吸纳,使民智、民意反映到法规条文中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注重逐条研究法规草案。近年来,建立并不断完善了法规草案逐条研究制度。法规草案修改稿提出后,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组织专门会议,对修改稿进行逐条研究。通过逐条研究,集中大家的智慧,也进一步形成共识。

  注重争取省人大指导和支持。近两年,立法工作中更加注意加强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的联系与沟通,争取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支持。在立法计划编制阶段,法规工作室积极主动向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请示汇报。在法规草案审议修改阶段,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的领导或工作人员参加座谈会、论证会、评估会、逐条研究会议等。在法规草案表决前,提前将法规草案修改稿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征求意见,就有关问题主动汇报、沟通。

  四、积极开展备案审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注重备案与审查工作双管齐下。根据立法法、监督法和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积极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注重制度和能力建设有序推进。积极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理论研究,承担常委会重点调研课题“部分城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比较研究”,就进一步健全完善武汉市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和机制,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和水平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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