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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立法质量 推进良法善治
2017年第5期 —— 开篇立言 作者:◆文/本刊评论员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日前,在汉召开全省立法工作座谈会,传达学习第二十二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精神,认真总结交流地方立法工作经验,研究部署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促进实现良法善治,这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行动。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湖北实施,认真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法,不断加强立法能力建设,坚持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加快重点领域立法,推进立法工作机制创新,精心指导市州人大行使地方立法权,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进一步发挥了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只有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才能保证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保证全面依法治国的有序推进,才能保证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必须始终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大局意识,自觉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作为基本遵循,落实省委的各项要求,保证立法工作始终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地方党委领导立法工作,要落实党委领导责任,建立健全立法机关党组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作用。

  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修改后的立法法明确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这是新形势下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的有效途径,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着力点,也是充分发挥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的必然要求。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要制定出人民群众满意、管用、能解决问题的法,必须坚持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立法项目,依法按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在法规立项、起草、审议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

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实现良法善治,提高立法质量是关键。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必须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自觉遵循经济规律、自然规律、社会发展规律以及立法活动规律,使制定出来的法规能够反映和体现规律的要求,符合客观实际,体现党和人民的意志,真正立出高质量的法,立出管用的法。要坚持依法立法,立法要符合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体现合法性要求;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细化立法,努力增强地方立法特色,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一切从实际出发,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群众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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