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这是我省首次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立法事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条例的出台,对于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深远。
湖北素有“千湖之省”美誉,又是三峡大坝库区和南水北调水源地所在地,为名副其实的鱼米之乡。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湖北湖泊面积锐减、水质堪忧、功能衰退。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科学立法刚性“护水”,先后出台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不断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努力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水资源保护还不尽如人意,形势依然严峻,水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远。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强调,牢固树立“绿色决定生死”的理念,着力打造湖北经济升级版。这些目标的实现都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才能保护好我们的优势资源,“千湖之省”立法护水刻不容缓。
立法法规定:“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一直以来,我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都是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而此次提交人大会议让全体人大代表审议表决,是省人民代表大会首次就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特别重大事项行使立法权。此突破和创新之举,符合法律规定,代表了民意,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因为水污染防治已成为我省重大的事项,提交人大会议审议是进一步发挥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能的需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需要,也是直接体现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的重要举措。
条例是科学民主立法的结晶,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好评,亮点可圈可点。首先是理顺体制、厘清职责。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行政府负总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的水污染防治机制。其次是严管排污、严厉处罚。严于国家标准的排放标准、严格的区域限批制度、严格的禁止措施;在不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相违背的前提下,坚持从严处罚;取上限处罚、“按日处罚”。三是生态补偿,诚信管理。建立健全对有关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四是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公民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享有获取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权利;应当依法公开水污染防治相关信息。
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水资源是极其珍贵的战略资源,也是湖北的优势资源,我们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水污染防治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绿色决定生死”的理念,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严防源头性污染,严管过程性污染,严治现实性污染,严惩损害性污染,严肃追究损害水环境的责任者。保证法规有效实施,确保“千湖之省”碧水长流,为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推进“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中国梦的湖北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