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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应向用人单位 披露哪些信息
2017年第3期 —— 立法经纬 作者:

编辑同志:

  我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找工作,先后参加过四五家企业的招聘面试。招聘登记表须填写的事项或者考官提出的问题,有些是很正常的,而有些让人很为难。如果不填写或不作答,又担心说态度不好。请问,在求职面试中应向用人单位说明哪些个人信息?如果说假话,将会产生什么后果?

 读者:任喜政

 

任喜政读者:

  关于求职者在参加面试或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向用人单位披露哪些个人信息,法律只作了概括性规定,即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见,求职者有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享有知情权。“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主要是指与劳动者任职资格匹配的信息。实践中,求职者应当如实说明的个人信息,也即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一般包括:求职者的年龄、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主要为是否患有不适宜从事求职岗位的疾病;学历、职业资格、工作技能;工作经历、是否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等。至于与招聘职位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如婚姻状况、生活经历、与劳动能力无关的生理缺陷等,应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能强求披露。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知情权范围内的信息,如果未如实披露,就可能构成欺诈。一旦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39条和第86条的规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并非所有的隐瞒真相都构成欺诈。只有对那些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主要关键信息如学历证明、资格证明、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作虚假说明的,才构成欺诈。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生理缺陷、婚姻状况、家属情况等,并不构成欺诈,因为这些信息并不会影响劳动者的工作能力。

 律师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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