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和《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意味着该市正式步入地方立法新时代。
蹄疾步稳,以“工匠精神”打造良法。根据地方立法权限和咸宁“生态发展、绿色崛起”的战略定位,咸宁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谋划,主动作为,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始终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将立法条件成熟和体现地方特色的《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和《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列为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在法规草案的起草、协调、审议、修改等每个工作环节中,市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范要求,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真管用”,发扬“工匠精神”,先后组织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专题研讨会等会议70余次,收集整理意见800余条,修改完善法规草案达60余次,历时9个月的精雕细琢,两部条例正式诞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对咸宁立法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咸宁地方立法的一招一式都是按照立法规范要求来做的,既积极又稳妥,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精心设计,用立法呵护地热资源。咸宁是“中国温泉之城”,咸宁温泉被纳入“湖北旅游十大名片”。为了防止地热资源的过度开发,保障地热资源的科学、合理开采和可持续利用,市人大常委会立足本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制定了《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在条例制定过程中,为了解决条例有关专业性问题,保证条例制定的科学性,市人大常委会确立了“一法一顾问”制度,专门聘请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王焰新教授作为本条例的首席立法顾问,提供专业咨询和论证。该条例以保护为主题,完善了管理体制,坚持规划先行,聚焦环境保护,对地热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量开采。比如,在地热资源开采达到控制总量的区域内,禁止新增地热开采井;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在主管部门核定的日开采量内开采地热资源,不得超量开采,如果超量开采,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条例的出台,将会有力推动咸宁地热资源的永续利用,擦亮咸宁“香城泉都”城市名片。
多措并举,保护古民居留住乡愁。咸宁是我省古民居的聚集地,古民居的数量、质量以及规模、保存完好程度,在全省位居前列,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和艺术研究价值。但是,目前咸宁市古民居保护还存在着意识薄弱、责任不明、制度不全、资金缺乏等问题,古民居的存续和保护状况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担忧。为此,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古民居的权属、保护责任、保护措施、资金保障等焦点问题展开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论证协调,在条例中规定了建立市县乡三级政府,文物、规划、城管、住建等相关部门,村(居)委会,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四位一体”的古民居保护责任体系;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古民居保护资金保障来源问题,在条例中专门规定建立多渠道资金保障机制,着重解决古民居保护“缺人又少钱”的难题。同时,条例中还规定古民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明确政府、社会、个人参与古民居保护和利用的方式,鼓励和支持利用古民居资源发展旅游、文化产业。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引导社会各方力量的积极参与,使古民居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让百姓看得见历史,记得住乡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