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详情页面 

黄冈:倾情保护饮用水水源地
2017年第1期 —— 监督广角 作者:◆文·图/黄新国 江海松

    《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历时近9个月,十易其稿, 20169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121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会议审议批准。这也是我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的首个专门地方性法规。

    突出问题导向,立法选项有特色有基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民生大事,饮用水水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黄冈水资源比较丰富,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威胁,形势十分严峻。自2012年以来,市四届人大连续5年开展专题“问水”,关注市区水域水质保护工作;2015年初,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将“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列为大会议案。市政府高度重视并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了巩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阶段性成果,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措施制度化、规范化,并具有强制约束力,黄冈市将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作为首部立法项目开展立法。

  人大全程主导,确保立法有规范有质量。条例制定过程中,坚持从计划制订、立法启动、工作方案、起草大纲、征求意见、协调论证等关键处入手,在每一个环节和细节上都全程介入,体现人大主导作用。特别是与市政府联合召开立法启动会,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印发制定条例工作方案,组建了领导协调小组和起草专班,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制,其推进工作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并向全省人大系统推介。同时,创新审议表决形式,在常委会表决前,经主任会议决定又增加半天审议时间,从而由常规性的“两审三通过”创新变为求实性的“三审三通过”,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得到充分重视和吸纳,使条例的质量更高。

    条例结合实际,注重细化监管责任。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工业废水污染、水面网箱养殖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条例按照明确职责、规划先行、适时调整的原则,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和保护区的划定,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为核心来推动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条例规定,市中心城区和跨县市区以及县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须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职责,并细化了牵头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还对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如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等事项、公益诉讼和人大监督等作了相应规定,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另外,还明确了条例施行前已经存在的排污口和不符合要求的设施及污染物,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或治理。

 


期刊阅览 | 网上投稿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楚天主人杂志社     鄂ICP备13016411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