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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问题导向规范城市管理
2017年第1期 —— 监督广角 作者:文·图/ 陈景良 郑林勇

    近几年,荆门城市发展迅速,城市管理逐步规范,但由于缺乏制度的刚性约束,城市发展的一些突出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同时,荆门在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城市精细化、数字化、网络化、智慧化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已经20161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条例的实施,不仅有利于荆门规范城市管理、优化人居环境,也有利于荆门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形象,为荆门依法管理城市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

    坚持先总后分,创新立法模式。外地城市管理综合立法都是在经过二三十年积累、有大量城市管理单项法规和政府规章作支撑基础上综合立法,而荆门市城市管理法规规章“一穷二白”。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借鉴国家民事立法经验,采取先总后分立法模式,先行制定通则式的综合性城市管理法规,随后出台城市管理单项法规和政府规章,逐步形成城市管理制度体系。

    坚持因地制宜,适应发展需要。条例的制定,回应了市民对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刚性要求。同时,为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条例将适用范围确定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周延性,既能满足现有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需求,又考虑到了未来城市化管理区域扩大后的需求,可以保证城市管理法规的严谨和稳定,回应了荆门市委提出的补齐城市能级和品位短板、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彰显地方特色。条例以规划编制滞后、市政基础设施管护缺失、空间管理混乱、市容环境卫生脏乱差突出、交通秩序混乱、应急管理滞后等27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梳理归纳为规划实施、市政公用设施、空间秩序、市容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等27项城市管理事项,以此确立城市管理的原则、制度和措施,并依据立法技术规范构建条例框架,形成“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城管格局,彰显了荆门城市管理立法特色。

    坚持宽严相济,突出教惩并重。对违法行为,条例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设定法律责任,在具体条款中综合设置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管理措施,防止和克服单一采用“罚款”等经济处罚。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最小损害原则,要求城市管理各部门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结果,先行采取教育、劝诫、疏导措施。

    据悉,该条例是荆门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首部实体地方性法规,也是我省新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制定的第一部城市管理综合性地方法规,其制定出台是荆门市城市管理现代化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荆门市城市管理工作步入了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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