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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立法护山守望绿色家园
2017年第1期 —— 监督广角 作者:◆文·图/赵丹 闫晗

    20161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了《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这意味着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工作从此有法可依。

    立法护山 留住城市特色和根脉

    十堰,是我省著名的山城,城中有山,山遍城中,是十堰城区地理风貌的特色。据不完全统计,十堰中心城区有大小山体300余座,与汉江相映,景致天成。近年来,十堰中心城区通过开发利用部分山体,发展空间得到了极大拓展,城市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是,这也导致中心城区山城特色有所丧失,生态环境优势有所下降,大量占用山体对城市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已经显现。通过立法对中心城区山体加以严格保护,理顺管理体制,规范行政行为,留住山城特色,保住生态优势,十分必要。2016年行使地方立法权之始,十堰市就聚焦中心城区山体保护,将制定条例作为该市首部实体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守护山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精雕细琢 条例制定有序推进

    条例制定过程贯穿着“五位一体”的立法工作体制。中共十堰市委常委会于20165月和9月两次召开会议,分别研究了市政府拟提请的法规议案和市人大常委会拟表决的条例草案。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及重要事项有序开展。人大主导作用发挥显著,在提前介入并指导政府起草法规议案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开展10余次立法调研、召开5次立法座谈会、2次立法咨询专家会,通过在报纸、网站等媒体刊登草案,深入一线执法人员、基层乡镇(街道办)和群众中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条例草案,先后十易其稿。十堰市在首次立法中,按照立法条例采取了“立法中评估”的方式。条例草案在提请表决前,市人大常委会邀请相关执法部门根据既有案例,结合实际经验,对条例草案中行政处罚等规定的有效性和适当性进行了评估,检验有关规定是否可行,进一步确保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科学设计 力求条例务实管用

    发挥政府的主体作用。条例建立了政府主导的山体分级负责保护机制,明确了山体保护主管部门。考虑到山体保护工作涉及诸多部门,要求建立山体保护协调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内山体保护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督查和考核。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山体保护工作,设置山体保护公益诉讼条款。

    突出规划的基础地位。条例将制定并严格执行山体保护规划作为基础和前提,对山体保护规划作了专章规定。山体保护规划在中心城区内划定保护范围,并根据区域位置、山体植被、生态功能等因素,将保护范围内的山体划分为一级保护山体和二级保护山体。为确保规划的法定性、稳定性,同时兼顾城市发展的现实需要,设置了市人大常委会对规划的审议决定和必要的依法调整程序。

    实现保护措施的系统化、规范化。条例严格控制山体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禁止在山体保护范围内实施毁林开荒种植农作物、乱搭乱建建筑物等十类行为;明确乡镇、街办的属地管理职责,建立日常巡查报告制度;要求主管部门对纳入规划保护的山体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此外,还规定了山体周边建设控制、生态工程等保护措施。

    建立破损山体的修复治理长效机制。条例建立了“谁管理谁负责、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治理工作机制,明确了修复治理责任主体,提出了山体修复治理应当与项目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严惩侵占、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条例坚持依法查处、严字当先,对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严处罚。对四类失职渎职行为规定了追责条款,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守护好十堰人民的绿色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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