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面,城区重点绿地保护对于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市民幸福指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6年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意味着该市重点绿地保护正式步入法制化轨道。
城市绿地呼唤法律护卫。宜昌市始终坚持走“生态优先、产城融合、城乡一体、人城共进、智慧个性、包容共享”的绿色发展之路,重视城市生态保护工作,实施城区绿地永久性保护时间最早、措施最严、效果最好。早在2000年9月20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就作出了《关于保护城区公共绿地的决定》,宜昌成为全国第一个以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形式专门保护城区绿地的城市。之后,又先后制定四批实施永久性保护的城区公共绿地目录,使全市绿地得到较好的保护。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宜昌市人大常委会精心挑选重点绿地保护事项进行立法,顺应了社会各界要求巩固拓展绿地保护成果、推动绿地保护走向法制化轨道的民意。市委高度重视宜昌地方立法工作,市委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制定条例的工作情况汇报。通过多种途径、面向多个层面征求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开展多个层面的征求意见座谈会24场,参会400余人次,共征得各方面意见和建议140余条,历经数十次修改完善,最终顺利通过。国家环保部领导高度赞赏宜昌绿地保护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充分肯定重点绿地保护立法工作,认为主题选得好,很接地气。
制度设计凸显宜昌特色。《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重点绿地保护坚持生态优先、保护至上、科学利用的原则,促进城市建设与绿地保护协调发展。同时,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围绕重点绿地保护,确定了五项重点措施,包括制定重点绿地名录、设立保护标志、落实管养责任、信息公开和工作报告制度、构建社会行为模式等。
条例规定,对重点绿地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以及生态保育绿地等城区重点绿地,应当实施永久性保护,市人民政府应当适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过去已经实施永久性保护的34块绿地、8座山体、2处水域直接列入名录;其他重点绿地,应当实施长期性保护,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地管养标准,并确定了相关部门的管养职责,要求落实管养责任、履行监督职责。同时,建立绿地信息公开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规定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城区重点绿地信息;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城区重点绿地保护工作。
条例还围绕禁止占用重点绿地作了一系列规定。占用、临时占用重点绿地、更换树种、移植砍伐植被等改变重点绿地的事项必须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坚决杜绝随意改变重点绿地。占用永久性保护重点绿地,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占用重点绿地要进行重建或者代重建,临时占用要进行恢复或者代恢复,坚决保证城区重点绿地只增不减,确保宜昌绿色城市永不褪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