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襄阳城墙保护条例》《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至此,我省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已全面展开,法治湖北建设迈上新台阶。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明确设区的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权限。这是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需要,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途径,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2015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成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中央、省委“蹄疾步稳”的总体要求,提前谋划,积极作为,整体联动,统筹推进市州行使地方立法权。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确定黄石等12个市州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并同步修改了省立法条例;积极争取省有关单位支持,一次性批复12个市州人大常委会设立正县级法工委,核定行政编制人数;通过组织开展全省立法干部培训班、挂职锻炼等活动,帮助市州立法干部尽快熟悉立法工作程序,积累立法工作经验。同时,对市州地方立法工作进行全程跟踪指导,保证市州立法质量。我省推进市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肯定。
截至2016年底,全省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12个市州,连同9月份的《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已批准24件地方性法规。其中,《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等环境保护类法规6件,《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等历史文化保护类3件,《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鄂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随州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城乡建设与管理类法规3件;各市州立法条例1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