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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谱法治湖北新篇 ——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盘点
2017年第1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文/滕鑫曜 郑文金 图/刘允桐

    2016年,是湖北省地方立法任务十分繁重的一年。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对20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审议,其中通过15件;对现行有效的192件法规进行清理,集中修改30件,废止2件。2016年,是新赋予地方立法权市州的立法开局之年。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市州人大常委会31件地方性法规,还批准了“一州两县”3件单行条例。

  回望2016年,在全省人民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参与下,湖北地方立法硕果累累。

    立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立法作为上层建筑,必须服务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当前,我省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要求我们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加快转型发展,稳中求进。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中央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提出的重大举措。我省2015年初出台了《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中国光谷”发展进入快车道。20167月,省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条例规定,加大对基础研究的资金投入力度,推进重大创新决策制度化,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并在保护高校和科研机构自主权、强化对科研人员激励机制等方面作了一系列探索和尝试。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实施转化,一般不再审批或者备案;一年内未能实施转化的,研发团队可以进行转化,研发团队取得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的,应当及时备案。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规定国家和省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实施转化所得,研发团队可以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取得。该条例受到国家科技部的充分肯定。

  我省是新侨大省,华侨华人是推动我省发展的重要力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坚持平等保护,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华侨关注的参政议政、财产权益、教育权益、社会保障、投资创业权益等问题作了规定,切实维护华侨权益,体现湖北对外开放的情怀,吸引更多的华侨华人来鄂投资兴业。

  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是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也是我省开展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必然要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三审,2016年初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加强土壤污染预防和治理,重典治污,是全国首部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规,湖北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为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我省是林业大省,森林病虫种类繁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风险大,危害严重。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确立群防群治、联防联治工作机制,建立绿色防治体系,鼓励和支持生物防治,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人民群众的关注和期待在哪里,立法的关注点就应在哪里,使每一项立法都成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要力量。物价问题涉及民生、关系全局、影响稳定,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价格条例,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确立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对新业态价格行为的监管;规范政府价格制定和价格执法程序,充分发挥价格维权的服务保障作用。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为保证“舌尖上的安全”,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食品安全条例,规定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食品可追溯体系,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填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空白,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领域中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现场会销等食品安全领域中的突出问题,为我省食品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居有所安,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和向往。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物业管理出现一些新情况。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针对业主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小区停车位及车库等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作出规定。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权利义务,强化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职责,体现以人为本、业主至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趋于低龄化;校园欺凌暴力事件时有发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突出源头预防,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行和法治教育;突出综合预防,加强家校联系,完善社会管护体系,形成政府、家庭、学校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预防相结合,对校园欺凌、夜不归宿等现象,以及闲散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等群体予以重点规定,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为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常委会还出台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删繁就简三秋树,领异标新二月花。”近年,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立法的需求,省人大常委会更加注重法规的修改工作,加快立法步伐。

  为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对《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进行修改,将中央和省委有关精准扶贫脱贫的制度措施融入条例,增强可操作性,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为落实中央有关全面放开“二孩”的重大决策,2016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善我省生育服务管理制度。

  同时,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作了修改,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作出有关修改代表法实施办法等3件法规的决定,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科学民主立法彰显民本理念

  推进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是当前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法宝”。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上又有新的探索。

  立法选项是立法工作的源头,是“方向盘”“导航灯”。为选好2017年立法项目,省人大常委会提前谋划,向有关方面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并组织开展论证评估,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出台时机、社会效果等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立法工作机构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政府法制办多次协调沟通,并征求了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按照宜精不宜多的精神,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拟安排计划项目12件,其中上年结转项目5件,审议项目7件,更加符合立法规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听证是开门立法的重要形式。省人大常委会此前已先后开展了三次立法听证,社会反响较好。20164月,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对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中群众关心的焦点难点问题进行听证。我省立法听证首次下基层,分别在黄石、襄阳召开听证会,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首次推行“互联网+听证”,在腾讯大楚网同步开展网上听证,广大网友通过大楚网发表观点和意见。立法听证过程中,“线上”“线下”互动,湖北经视、腾讯大楚网以及长江云、人大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对基层听证会进行直播;网友意见也在听证会现场“上墙”展示。

  立法听证不是听了就“了”。食品安全条例听证会上,共提出112条听证意见,同时网友提出1241条建议;物业管理条例听证会上,20名陈述人和部分旁听人发表了意见,约10万网友参与网上听证,经归纳整理,共收集有效意见390条。对听证意见,立法机关认真研究吸收。在6月召开的食品安全立法座谈会上,曾经参加听证陈述人员对修改后条例有关保健食品现场销售的规定表示满意。

  调研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基础。2016年,省人大立法调研方式多样化,联合调研逐渐成为常态。有关专门委员会立法调研时,邀请立法工作机构参加,提高了调研效率。同时,立法调研进一步深入,社区、厂矿、高校不时显现立法机关的身影。为做好物业管理立法,立法调研组实地考察百步亭社区物业服务与管理工作情况,并召开座谈会,听取社区管委会、居委会、业主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调研组在立法基层联系点谷城县法院召开座谈会,听取司法机关和基层一线的意见。2016年第十六届“华创会”期间,立法机关在“华创会”会场现场召开立法座谈会,向海外华侨华人代表征求对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聆听他们的心声。为了使立法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的脉搏,适当前瞻,有所作为,2016年更加注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委请示。一年来,先后就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6件法规的重点难点问题,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发改委等部委汇报,得到大力支持和指导。

  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是立法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为适应立法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定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162020年)》。规划明确了我省立法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以及具体措施,提出要加强立法人员教育培训,在实践中历练,开拓视野;加强立法人才培养和使用,通过公开招考、公开选拔、遴选以及人才引进等方式,充实立法干部队伍,同时营造尊重立法人才的良好环境;加强立法人才储备,与高校联合建立地方立法人才培养和研究基地。这是人大系统首个立法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着力落实赋予市州立法权工作

  根据立法法授权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12个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市州自2016年起开始行使立法权。为保证市州立法质量,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严格把好“三关”。

  把好立法能力关。根据省委的部署和要求,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督促指导下,2016年初市州人大均成立了法制委员会、法工委,有一定数量的立法人员。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在提高立法干部专业素质上继续发力,举办了立法干部培训班,对市州人大法工委、专门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同志共100多人进行了立法专业和立法能力的培训;组织市州立法干部到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挂职锻炼,丰富立法实践经验。

  把好合法性审查关。根据立法法,省人大常委会对市州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为避免法规出现“瑕疵”,市州有关法规在表决前,均按要求提前报省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对市州报来的法规,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及时印发有关厅局征求意见,并组织集体讨论。有关重要意见特别是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的,予以书面回复,由市州人大修改后再提请表决。

  把好工作指导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人大常委会要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指导工作机制,在立法选项、起草、审议等各个环节对市州提供帮助。按照省人大常委会要求,12个市州把握立法节奏, 严格控制立法数量。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对市州法规特别是第一件法规进行全过程跟踪指导,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有的市州就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专门到省人大常委会汇报,听取意见。市州条例获批后,指导采取措施加强法规宣传,促进法规的实施。

在省、市州两级的共同努力下,2016年,12个市州分别出台12件地方性法规,并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这些法规严格遵守立法权限规定,遵循务实管用、可操作的原则,特色性较强,立法质量总体较高。其中,环境保护类法规6件,涉及山体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江河保护等;历史文化保护类4件,涉及工业遗产保护、古民居保护、古城及古城墙保护等;城乡建设与管理类法规4件,涉及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户外广告和燃放烟花爆竹等。我省推进市州行使立法权工作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肯定。《湖北日报》先后刊发3个专版,对推进工作及其成效作了集中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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