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详情页面 |
开展办案质量专项检查的 实践与思考
2016年第12期 —— 调查研究 作者:◆ 文/贾耀斌
案件质量是国家司法机关实现公正司法的基础和条件。2002年以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连续15年对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办理的部分案件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并听取和审议三机关相关工作情况的报告。2005年,出台了《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听取和审议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办案质量检查情况报告制度的决议》。监督法颁布施行后,根据法律的原则、职权和程序,对办案质量专项检查工作进行认真论证,规范了检查方式,丰富了检查内容,工作成效凸显。实践证明,开展办案质量专项检查,对于促进公检法机关公正司法,健全执法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坚持原则,注重办案质量检查的法律性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办案质量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体现。监督司法机关办案质量,既是人大的工作职责,也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窃以为,开展办案质量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体现在四个方面: 开展办案质量检查,是深化司法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办案是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的基本方式,案件办理质量能够从整体上反映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质量开展检查,能够促进执法水平的整体提高,从而使监督工作更有实效。 开展办案质量检查,是保证司法公正、预防和纠正司法不公的客观要求。司法公正主要体现是办案工作,对案件质量进行专门监督,能够准确判断司法工作是否公正,也便于发现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以及产生的主要原因和制度性缺陷,对解决问题、完善制度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开展办案质量检查,是坚持司法为民,切实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司法机关调整、规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种权益的职能日益广泛、深入,大量的权益纠纷是通过诉讼解决。每一个案件都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出现差错必然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司法机关正是通过办案来维护、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围绕办案质量进行监督,必然会取得维护公民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效果。 开展办案质量检查,是促进司法机关全面加强业务建设,提高司法能力和案件质量的有效途径。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对司法人员的要求比过去更高。毋庸讳言,当前有的司法人员工作素质和职业情怀与时代要求是有差距的,许多案件的差错都是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不够造成的。通过对案件的执法检查,就能真切地了解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发现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培训提供依据。 基于以上几点认识,市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和改进办案质量检查工作。2005年,出台了《关于建立听取和审议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办案质量检查情况报告制度的决议》。对检查工作应重点解决的问题进行明确,使检查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监督法施行后,根据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办案质量检查工作遵循的四个基本原则,即:一是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把对专项工作报告的相关规定具体落实到办案质量检查的每一个环节。二是坚持维护司法权威的原则,不直接处理办案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个案问题,不代行行政权和司法权,切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法定职权,集体决定重大问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四是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二、明确流程,注重办案质量检查的规范性 15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将办案质量检查与司法工作实际相结合,形成了一套较为严谨的检查程序和工作步骤。 专项部署。每年市人大会议后,根据常委会年度总体工作思路,集中分析上年度案件办理质量和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以及市人大会议上代表提出的相关建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制定办案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对检查的内容、步骤和时间作出规定,确定调卷检查案件和指定检查案件。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常委会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专门工作部署会,并对三机关拟定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正式启动办案质量检查工作。 单位自查。市公检法三机关按照工作方案编制自查工作流程,对相关案件逐件登记,拟订目录,开展工作。按照工作进度填报自查登记表、互查登记表、负责人审核意见书、案件质量评查意见书。结合案件办理情况,征求部分市人大代表、执法监督员的意见,走访相关案件当事人。坚持边自查边整改,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和案件质量监督机制,形成书面检查工作情况报告。 现场抽查。对部分已办结的案卷进行抽查是办案质量检查的重要工作内容。每年,常委会对三机关工作跟踪督导,了解自查进展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同时,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市人大代表,采取“一听、二看、三查”的方式抽查案卷。“一听”是听取三机关自查工作情况;“二看”是调阅三机关自查资料和各类自查登记表;“三查”是抽查部分案卷材料,每年抽查案卷50至100卷,提出具体检查意见,对有争议、有瑕疵的案件形成综合评价意见,向被检查单位和案件承办人员反馈。 做好审议。为了组织好每年的办案质量检查和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常委会对三机关进行工作检查和阅卷抽查的同时,与各区人大上下联动,开展工作调研,上门走访相关部门和单位,征求对办案质量工作的意见,并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在此基础上,市人大内司委将检查调研和对三机关工作报告的初审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督促整改。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有关部门在3个月时间内提出整改措施,并向常委会报告工作结果,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一是加强对三机关整改措施的针对性、实效性研究;二是加强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三是下年度听取和审议办案质量检查专项工作报告的同时,要求三机关报告上年度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创新方式,注重办案质量检查的实效性 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工作方式的创新,特别是监督法出台后,进一步完善了“以类查案”和“以人查案”方式。近两年,对司法体制改革后司法机关新的办案方式进行认真研究,积极探索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新方法。 以类查案。根据工作需要,将不同的案件类别作为办案质量检查的工作内容。“以类查案”分四个阶段:2002年至2004年为第一阶段,检查三机关工作衔接部位的案件,重点对司法程序进行检查。2005年至2007年为第二阶段,检查每年工作量大、出现问题和投诉比较多的案件,重点对案件实体进行检查。2008年至2011年为第三阶段,对办理案件、保证案件质量的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进行检查。2012年至今为第四阶段,主要根据司法体制改革新要求,进一步找准监督工作的重点和切入点,探索司法监督工作新方法,提高监督实效。目前,办案质量长效监督机制已经形成,案件质量管理形成常态化、规范化。 以人查案。根据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对具体案件承办人承办的某一类重点案件进行抽查,从而对案件质量作出评价。工作中,对办案瑕疵向承办人当面反馈,听取案件承办人的陈述。评价结果既是办案单位绩效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也是审判员、检察员任前考核的依据之一。这种工作方式,既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也增强了执法人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近些年,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经过积极探索和努力实践,对三机关的办案质量检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同时,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思考。 工作范围的局限问题。由于办案质量检查在内容和范围上有特定的工作对象,涵盖不了司法监督的其他重要领域,特别是行政执法如何纳入到办案质量检查范畴,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工作方式的创新问题。每年基本上是以同样方式,对同一对象检查大致相同的内容,容易使工作各方产生厌倦情况,使检查工作力度、深度受到一定影响。如何改进检查方式、拓展检查内容,增强检查实效,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工作制度的完善问题。近几年,办案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是2005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相关决议。监督法对人大监督工作的原则、途径、程序等作出了法律性和程序性规定,《决议》的内容需要按照监督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新情况新要求作出修订,进一步完善办案质量检查的工作制度。 司法监督规范化问题。按照中央部署,湖北作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面对新的司法体制,地方人大常委会如何找准司法监督工作的切入点,形成新的监督平台和工作抓手,需要在司法监督实践中总结完善,对司法监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问题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