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详情页面 |
人大法律监督与法治政府建设
2016年第12期 —— 本期焦点 作者:◆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 张绍明
一、深刻理解人大法律监督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关系 (一)人大法律监督与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 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建设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总体目标是: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监督权是我国宪法、组织法和监督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法律监督是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显然,人大法律监督与法治政府建设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即确保政府依法行政,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两者相互支持、促进、联系,辩证统一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统一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要求。一方面,人大法律监督必然包括以推进政府建设成为法治政府为目标,能否有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是检验人大法律监督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之一;另一方面法治政府建设也必然包括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否认真接受人大监督,及时改进政府各项工作,是衡量政府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本质要求是“三个统一”,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法治政府是一个全新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形态,基本内涵是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政府的运作和政府的行为,都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同时,政府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法律监督是政府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的统一。因此,接受人大监督,最关键的是法律监督,接受法律监督,最重要的是人大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牢牢把握当前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任务 近年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法治湖北建设,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明显增强,法治湖北和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同时在涉及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法治建设的任务依然艰巨,特别是与党和国家的要求相比,与《纲要》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相比,仍存在一些差距和薄弱环节。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们要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总体布局,贯彻落实《纲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尤其是在人大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下,突出重点,加大力度,狠抓落实,力争在全国率先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目标。 (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全面科学谋划法治政府建设 围绕省委“率先、进位、升级、奠基”的四大发展目标,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将其创造性地融入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抓紧制定出台《纲要》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方案化、项目化、主体责任化、时间节点化、成果评价化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任务、具体措施、工作重点、评价标准等,加强督促检查,不断优化法治环境,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围绕全面深化改革,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坚持把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一是要将“放管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不断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依法全面履行好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二是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厘清公权力的边界,防止其任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三是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着力解决政府履行职责不依法、不到位、监管不力等问题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现象。四是要强化问责机制,使行政机关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努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三)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 政府立法工作中,要自觉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确保党委对立法工作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自觉服从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同时,要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科学制定政府立法计划,优化立法资源,把握立法节奏,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加快推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支持改革发展方面的立法,更加注重社会管理、文化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民生保障等领域的立法。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一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二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三是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开发建设省政府法制监督系统平台,逐步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四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和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五是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五)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着力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 无论是建设法治政府,还是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对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能力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断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努力做到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坚持按法律、按程序办事,确保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和在监督的环境下运行。 完成上述任务,必须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法治政府建设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坚决贯彻中央、省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做到全省法治建设一盘棋。二是坚持认真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更加自觉地将接受监督与依法行政、人民政府与法治政府、对人民负责与对法律负责有机结合、统一起来。三是坚持围绕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重点,结合政府工作特点,积极配合、依法开展各项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积极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二是按要求高质高效地完成好人大年度立法计划的审修工作。三是积极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四是积极配合办理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调研。五是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六是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
|